四川高级法院指导案例:人身损害误工费和陪护费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四川高级法院指导案例:人身损害误工费和陪护费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双流:误工费和陪护费 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双流的高晓慧因病到当地某卫生院看病,卫生院的错误医疗行为却导致她终身与血透打起交道。二审这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法院在计算误工费以及陪护费的时候,采用了以法定工作日,而不是想当然地以365天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高晓慧获赔的数额大大提高。日前,该案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示范性案例。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这种计算方法更科学,对受害人更为公正。
2005年6月,高晓慧向法院起诉,要求出错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高晓慧医疗事故赔偿35985元,后续治疗费每年42000元。
判决后,高晓慧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误工费和陪护费等赔偿时,以一年365天为标准计算日平均工资,她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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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因此,对“日平均工资”折算应当执行该规定,一审法院以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计算“日平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终审判决卫生院支付高晓慧医疗事故赔偿64605元,后续治疗费每年6万余元。
本案焦点
如何计算“日平均工资”
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现实中,很多医疗事故案件对“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普遍采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进行算术平均,这种计算方法对受害人一方是不公平的。
“日平均工资”是每工作一天应得到的平均报酬,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2(月)÷20.92(天/月)。
而以365天平分“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扩大了实际工作时间,降低了平均劳动报酬,就侵害了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法定权利。
(记者晨迪) 【 2008-02-28 】 【来源: 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