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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孕期被非法解聘,要求支付三期工资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孕妇黎某是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在孕期被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解聘而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虽然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聘请了深圳市内其他一家大型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二名律师代理,但仍被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决要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孕妇黎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共计近二年的“三期”工资等赔偿款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程序中改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何带勇律师抗辩提出:
假设上诉人违法解聘黎某,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黎某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工资仍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第八十七条只规定了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没有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直到女职工哺乳期满。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黎某三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按照20094月颁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
3、黎某是否能享受三期待遇是一个在将来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事情。因为黎某如果流产,将不可能有后续的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待遇。另外,领取工资应该有工作的事实。因此,对于不确定的三期待遇和黎某不提供三期工作的事实,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支付黎某三期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4、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黎某三期工资,势必助长养懒汉的思想、破坏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为黎某在不工作的前提下,也可白白的凭空取得一年半的三期工资,而继续履行合同也是这么多工资,哪个女职工还会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正是因为仲裁和一审的错误裁判,才导致黎某产生懒汉思想,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继续在上诉人处履行工作义务但又要求取得一年半的三期工资,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何带勇律师的抗辩意见得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可,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要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黎某三期工资的判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何带勇律师的工作极为满意。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MS362-1253-2097”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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