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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丁某因需要与男方秦某离婚,同时确定小孩抚养权和分割夫妻共有房产,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提出离婚诉讼。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相关案情如下:
2004年3月25日,丁某与秦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2005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秦**。2004年4月14日,双方购置福田区景田北路**房的夫妻共有房地产壹套,该房登记在男方秦某一个人名下。
结婚之后,由于秦某性格内向多疑,经常怀疑女方多花了家里的钱,一言不合,就对女方拳脚相加,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身心健康。女方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和安宁,只得忍气吞声,对秦某委曲求全、不敢有半点反抗。但是女方对秦某越忍让,秦某对女方却越嚣张,并且个人工资等收入也不再愿用于家庭生活,不愿支付双方共有房屋的按揭贷款,全部自己另行存放。
2007年9月9日,秦某对女方一言不合,又对女方拳打脚踢,导致女方多处软组织挫伤,完全已经达到了轻伤标准。就在女方向警方报案,警方要对秦某刑事拘留时,女方考虑到家庭的完整和安宁,就没要求警方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
但是,秦某并没有对女方的好意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继续打骂女方,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天天以泪洗面。多年的热心换回的却是秦某的冷漠、嫌弃和打骂,使女方对秦某已彻底绝望,两人的感情也彻底破裂,在秦某多次威胁要起诉离婚后,女方只好同意结束这痛苦和不幸的婚姻,决定委托何带勇律师提出离婚诉讼。
何带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委托人丁某补充和完善证据,同时制定了周密的代理方案。最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孩归委托人抚养,房子归委托人。
一审判决后,男方秦某和女方丁某自动履行了一审判决,委托人丁某的诉讼目的全部实现,本案办理终结。
本案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MS89-416-669”号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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