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一)——(七)整理精要(2)
[ 2010-10-20 14:58:00 | By: zzrhd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一)——(七)》整理: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第2款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3款 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侮辱罪 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 诈骗罪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70条 侵占罪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90条 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92条 第1款聚众斗殴罪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第294条 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1条 第1款聚众淫乱罪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赌博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第1款妨害作证罪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9条 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
液制品事故罪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第336条 第1款非法行医罪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 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2款 非法狩猎罪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第2款 滥伐林木罪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中正律师组 李毅律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