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销售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该销售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法律知识
»
设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取得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
销售海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经营电缆,从石油公司购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票,该专票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
取得抵债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付款后以差旅费等名义从销货方取得返还资金,是否需要就取得的资金冲减进项水源?
»
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产成品报废,构成产成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能否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
产成品虽然报废,但实物还存在,进项税是否转出?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