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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柴油作为食堂用的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食堂所耗用的柴油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此张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已抵扣,则需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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