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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及外国企业董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额,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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