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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权的分割方式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归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新公房的使用权益为两人共有。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为双方共有。
8、婚前双方均租有房屋,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为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法官自由裁量)
一般遵循如下原则: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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