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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9号)第4条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即企业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
(二)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5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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