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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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