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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定职权,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2、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此类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未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即使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也不能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但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因此,只有在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时,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处罚
  从处罚的对象看,税务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一点使它与税务行政处分相区别。税务行政处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权作用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人。他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义务遵守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各种规范,否则,税务机关就可以给予处罚,以示惩戒。
   4、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虽然是针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5、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所作的处罚,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它以特定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以特定的税务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这样,税务行政处罚也就具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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