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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应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0-12-09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下半年,夏先生准备租商铺开店,通过网络找到某商务咨询公司,该公司称可以帮助夏先生找合适的商铺。该公司介绍了一个位于武宁路的商铺,夏先生看过觉得不适合开店所以没有要。该公司又介绍了一家位于斜土路的商铺,本来约好该公司工作人员和夏先生一起看商铺的,但当天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来,而是直接告诉夏先生商铺的具体地址,夏先生看过商铺后觉得适合开店,于是和该公司签订《非居住房屋租赁委托洽谈书》和《定金协议》。
《洽谈书》约定,承租人付三押一,出租方负责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签订合同当天夏先向出租方支付5000元,当时这5000元是由该公司代收的。
《洽谈书》还约定,如果出租方不同意承租人的委托条件,该公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将定金无息如数返还。
夏先生与该公司签订《洽谈书》几天后,该公司工作人员给夏先生打电话通知出租人不同意租金付三押一的条件,出租人要求租金半年一付。夏先生开始表示可以协商。后夏先生提出房屋结构是否可以修改,通过该公司得知,出租人不同意修改房屋结构。最终夏先生未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夏先生要求该公司返还5000元定金。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夏先生找到任律师,希望能要回5000元定金。但夏先生担心是因为自己要求修改房屋结构最终导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任律师解答,居间合同没有成立,居间方不能收取报酬,而5000元定金是租赁合同的定金,租赁合同没有签订,该公司应当无条件返还5000元,这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夏先生委托后,积极进行诉前调查,调查该公司的注册地在金山区,但《洽谈书》显示该公司的经营地址在闸北区,而租赁物在徐汇区,《洽谈书》中有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向该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于是任律师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汇区人民法院预立案后,准备开庭前的调查。
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夏先生通知任律师,该公司已返还5000元。此案通过诉前调解圆满解决。
律师提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属于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但居间方未促成租赁合同成立,而且,居间人收取的是租赁合同的定金,租赁合同没有订立,出租人也没有收到定金,居间人理应返还定金。
另外,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本案《洽谈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该法律规定,所以,应在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而不是在被告注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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