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商标侵权案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10-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2月25日,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竹)诉无锡九竹门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九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锡九竹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字号及经营中使用“九竹”文字;赔偿南京九竹经济损失50000元;南京九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值得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在于:①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如何解决;②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案件回眸
原告南京九竹诉称,原告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产品国际化、技术现代化、管理规范化的综合型现代科技产品开发企业。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六类,至今已连续使用8年。经过多年经营,“九竹”牌产品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还出口至国外。“九竹”商标被先后认定为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南京市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被告无锡九竹在“九竹”为南京九竹的知名商标和商号的情况下,故意将“九竹”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了对南京九竹的不正当竞争。无锡九竹还在店牌装璜和广告宣传中省略性使用其企业名称,只使用“九竹门业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无锡九竹与南京九竹之间具有关联,侵犯了南京九竹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确认“九竹”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无锡九竹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我们在这儿仅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如何解决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商标杈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原因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同,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企业名称权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商标图样中使用了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且未经企业名称权人许可,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必然会发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同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该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注册后,也必然发生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
根据《驰名商晒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或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可能欺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司法程序认定和行政程序认定两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一般是以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为基本原则,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可以跨类扩大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l3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l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⑥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南京九竹注册的“九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6类的金属门、金属窗,其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系无锡九竹在相同商品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了“九竹”文字。 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就无锡九竹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为定,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本案中,“九竹”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市场 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无锡九竹作为同省范围内的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九竹”商标。而且,“九竹”文字并非通用词语,“九竹”商标属于臆造商标,无锡 九竹将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无锡九竹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南京九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 南京九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无锡九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无锡九竹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九竹”文字。
可见,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个案原则即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