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6月18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颁布。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的 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准则,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该原则的提出,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推向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风口, 再一次提醒我国应当紧紧抓住当前时机、抓紧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就 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 件时,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实现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该制度通常与政府接管、最后 贷款援助制度一起,构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的信心来源与保证,对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安全体系起到重要作 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失去信任,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行为,引发银行机构恐慌和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一般情况下,为了应对破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把存款者的存款转移到收 购者的金融机构之中;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金额,并且清偿破产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成本价格来选择具体的处理方 法,一股的说,对大银行多采取安排收购和存款继承,对小银行则多采取后面的一种方式。
然而,存款保险也存在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比 如说: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与监督存款:同时存款保险的存在使银行的胆子更大,产生“亏了也是保险公司的钱”的心理;除此之外,存 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与风险并不直接相关,以上因素造成的风险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对称的,从而不可避免的提高银行的从业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另一大缺 陷就是它对大银行提供的保护要明显的高于对小银行的保护,这容易造成存款从小银行逐渐流向大银行,对小银行来讲这是相当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