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帮忙帮到公堂 受伤终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7年1月22日,被告邹某的母亲去世,请原告张某为其办理丧事帮忙。 2007年1月23日出殡当天上午,原告张某先后两次帮忙被告摇响拖拉机。次日,原告因腰痛去药店购买止痛药和跌打损伤药。原告自行购药服用后不见好转, 便向被告说明了情况,要求被告邹某陪同到大厂县中医院看病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腰肌扭伤,建议休息治疗。此后,又辗转几家医院治疗腰病,支付各项治疗费用 总计7708.61元。因治疗费协商不成,原告张某便将被告邹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邹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4353.09元、误工费 272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7574.09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邹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时请原告张某 帮忙,虽然原告张某所受损伤系因帮助摇拖拉机所致,但未超出帮工活动范围,其行为亦与常理相符,故被告邹某应依法对原告因帮工所致的腰肌损伤而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编后】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所以被帮 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选任,进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 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