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今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山市达到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12月1日起,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 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不需自行打印,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手续时由司法考试机构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于12月14日、15日、16日本人向 中山市司法局公律科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的成绩通知书,由工作人员现场打印,不另行邮寄)。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右下角注明本人准考证号)。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对资格申请人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资格申请人须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照片外)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复印并提交。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中山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市司 法局公律科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三楼313室
联系人:袁彩环、林丽玉 联系电话:88363925
中山市司法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