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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概述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举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给D,D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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