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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票据抗辩的限制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例如,赵谦签发汇票一张与孙丽,当孙丽要求赵谦付款时,赵谦可以以孙丽欠自己款项为由,主张抵销抗辩,拒绝现实付款。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周武向赵谦请求付款时,赵谦不得以自己与孙丽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周武的付款要求。

  3. 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 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本意是就是将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限制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中来,即票据流转至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切断,不能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其目的是要保护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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