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博登海默说:“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抵触)权利相协调的任务。”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调整工具之一,其同样是通过设立相互制衡的权利对人们利益进行分配,从而达到平衡人类关系的目标。因此,社会利益的协调、平衡,各种社会关系的制衡与牵制永远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票据法亦不例外。为实现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赋予票据债权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请求权权利模式。票据权利人享有的这种双重权利使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关系中处于十分明显的优势地位,为了平衡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关系,限制票据权利人权利滥用,减轻票据债务人的非正当压力,从而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票据法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和实践总结,设计了票据抗辩权制度作为“平衡器”,用以对票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票据债务人通过行使票据抗辩权来否定或减损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票据法正是通过票据抗辩权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内在对抗维持了票据权利体系乃至整个票据制度的平衡稳定,实现一部法律最根本的维护公平、正义,平衡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颁布实施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学者们对票据权利体系的理论研究大多定位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上,[3]而对票据抗辩权鲜有关注。造成这种状况固然是由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最能体现票据流通性特色的权利模式。人们通常认为票据权利无疑是为了使票据流通更为顺畅和安全而特别设计的,殊不知票据抗辩权的设立同样是票据流通安全所必需的。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权犹如票据权利体系这个天平两边的砝码,缺少其中一个或忽视其中一方均会导致票据权利体系的失衡。试想,忽略了票据抗辩权的票据法必是置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于不顾的法律,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恐怕没有哪个理性的人会通过使用票据参与信用交易而成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法也因失去公平而失去存在的价值,甚至沦为“恶法”而遭致人类的摒弃。票据立法对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权两者均不能偏废,通过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协调才能为票据安全、便捷的流通提供坚实法律基础。票据法理论研究当然也只有对两者同时予以关注,才能避免票据法理论研究陷入失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