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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合法出境后再偷渡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088月至20094月,被告人X民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由其负责办理护照、组织务工人员,由山东国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以旅游签证等形式将务工人员送出国(边)境的方法,多次非法组织农民出境务工。分述如下:

 

120092月,施某找到被告人王X民,要求去新加坡打工。217日,被告人王X民在收取施某办理护照费用人民币1300元后,虚构了施某去新加坡探亲访友的事实,帮施某办理了护照。在明知前往香港是非法务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X民收取施某中介费人民币28000元,并帮其订了去深圳的火车票,指挥其到深圳与国信公司人员接头。330日,施某由国信公司为其办理印度尼西亚旅游签证后经罗湖海关出境去香港打工。4月,施某被香港警察抓获并被判刑12个月。

 

2200934月间,黄某等3人先后找到被告人王X民,要求去澳门打工,并每人交纳了中介费人民币18000元及护照办理费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王X民编造去新加坡务工的理由,通过国信公司“李经理”的夫人为办理了柬埔寨旅游签证,并于当晚出境到澳门非法滞留打工。

 

320088月,汤某、顾某2人找到被告人王X民,要求去新加坡打工。被告人王X民通过南通三建海外劳务公司,以外派俄罗斯劳务的手续为名办理了汤某、顾某2人的护照。同年9月,被告人王X民通过徐州诚信公司将顾某送往安哥拉打工。同年12月,被告人王X民安排汤某乘火车到山东济南,通过山东潍坊中远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了商务签证的手续,从乌鲁木齐乘飞机出境赴阿塞拜疆打工。

 

[审判]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民多次组织务工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民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X民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对 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违法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出入境管 理秩序。由于被告人组织他人在我国出境是合法的,其违法行为只是发生在国外,不可能侵犯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只是侵犯了外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受我国刑 法适用范围所限,我国刑法一般不保护外国的法益。因此,被告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于被告人弄虚作假,掩盖出境的真实目的而骗取合法的出境 证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合法出境再偷渡前往目的国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都有危害,因为如果偷渡的人在目的地被查获,按照 国际惯例,因遣返至国籍国,而不是中转国。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 为了偷渡而以真实有效的材料取得出境证件行为的认定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境外旅游、劳务输出、国际贸易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使用的行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为了自己偷越国(边)境而骗取出境证件的,不构成本罪。

 

行 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信行为人是合法出境,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取得合法的出境证件。这是本罪的基本 特征。弄虚作假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形。作为虚构事实,一般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某种行为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 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已经存在或者将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所谓隐瞒真相,就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实的目的。合法的出境证件只能用于合法的目的。虽然申请 办理出境证件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但是行为人掩盖了其将证件用于偷渡的真实目的或者虚构了出境的目的,破坏了出入境管理秩序,仍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2、组织他人合法出境后再偷渡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定性

 

实 践中,偷渡的形式有多种多样,除了本文中“借道偷渡”的方式外,还有“跳伞”偷渡(利用飞机在偷渡目的国中转的机会,利用该国机场漏洞进入该国)、“直 飞”偷渡(假借境外旅游、考察、国际贸易等名义骗取偷渡目的国的签证,到该国后滞留不归)、假借涉外婚姻偷渡(偷渡者在国内与外国公民假登记结婚,以夫妻 团聚的名义申请签证,到达目的国后在他国居留)等方式。这些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出境的文件、手续合法,但是行为人隐瞒了出境的真实目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 偷渡目的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我国的出境管理秩序,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

 

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竞合

 

在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或参与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实行犯的竞合,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二,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以外的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实行犯的竞合,应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 三,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实行犯的竞合。 这种情况下,骗取出境证件是手段,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目的,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借境外旅游、劳务输出、国际贸易、国际婚姻和其他名义取得出境证件,出境后滞留不归,或者以出境后又偷渡前往目的国,情节严重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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