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12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000吨钢材,每吨价格为5800元(含增值税);由丙公司于 2008年5月28日一次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116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7年12月28日,甲公司向其开户的丁银行申请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8年6月28日付款、金额为11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支付所欠货款。甲公司为开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丁银行交付了该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2008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丙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580万元承兑金额。戊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丁银行付款时,丁银行以甲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及答案:
(l)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丙公司不按时交货,甲公司应当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交货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次,丙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向甲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时,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何种经济处罚?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在丁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存足相应的承兑金额,应当受到的经济处罚为: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3)丁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戊公司可以请求丁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丁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丁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的义务,戊公司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丁银行不得以甲公司没有承兑金额为由拒绝向戊公司付款。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戊公司可以请求丁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