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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论运用邓小平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指导法院改革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能否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进程中担当重任,不辱使命,最根本的衡量标准就是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生命线和永恒主题。我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键是要积极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司法运行体制和审判管理机制,造就一支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一、当前制约法院公正司法的主要因素

  法院目前不论在执法环境、内部管理制度,还是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对法院公正司法造成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

  1.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司法管辖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依附于地方,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时往往左右为难,难以从全局的高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严肃行使。?

  2.审判管理行政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法院系统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一直沿用行政化手段,违反了审判工作规律,难以适应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的需要。案件层层审批,院、庭长没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却负责签发裁判文书。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化管理色彩的审判管理手段,看似层层把关,质量无虞,实质上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法院对案件流程管理缺乏一整套科学的、能够有效制约的程序设定,依然主要依靠“人管人”,而不是“制度管人”,从而使对各个审判环节的管理弹性较大,给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留下制度漏洞。?

  3.法官素质大众化。长期以来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造成对法官职位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出口不畅通,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不能保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一些法官由于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陈旧,适应不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对案由案情日益复杂化的新类型案件也难以驾驭。少数干警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

  4.司法活动功利化。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困难,硬件建设落后,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转。一些地方法院因利益驱动争案件管辖权,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甚至充当地方和部门利益的“保护伞”,办案与当事人搞“三同”等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败坏了法院形象。?

  5.执法环境复杂化。由于社会不正之风的泛化,“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的现象愈演愈烈,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得不面对重重压力和严峻的情与法、权与法两难抉择的挑战。一些党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为了地方和部门狭隘的局部利益,甚至动用公共权力干涉、阻挠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二、运用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的思想指导法院改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他对我们党工作中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早在20年前,根据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揭开了新篇章。邓小平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中,十分重视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他还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在谈到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系时,他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总体设计。1995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我们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996年,他又指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基本方针,明确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党的十五大又明确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重要内容,以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形式郑重确认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内容有助于我们从四个方面加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理解。?

  1.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把握司法公正的意义?

  按照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是我国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发展。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人民如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如何运作,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能够完成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国家的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主要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来解决,为此,党和国家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面向新世纪,党所处的环境,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对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倡导司法公正,必须从我们党执政方式的改变中把握其时代内涵。也就是说,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使各种破坏、犯罪活动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才能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使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人民生活安定有序。?

  2.要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中把握司法公正的本质?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述法治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本质。司法公正既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又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作为前者,司法公正需要通过改革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限,严格立法程序,达到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统一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从而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后者,司法公正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过去邓小平批评的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随着改变的极不正常现象,决不允许继续存在。同时,加大规范司法工作的力度,根本扭转旧体制形成的司法权弱化和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状况,使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能。?

  3.要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基中维护司法公正?

  建国初期,我们在摧毁国民党专制统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新的法制。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一批重要法律,肯定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是卓有成效的。这一时期国家政治生活比较正常。但是由于“左”的干扰,对民主法制化认识不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产生了轻视法制、“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尽管有宪法,但其他许多重要法律长时间没有制定出来,法制很不完备。十年动乱,林彪、“四人帮”集团就是利用了我们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专政,践踏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吃尽了无法无天的苦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上轨道,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和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决定我们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等法律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特征。但是依法治国,一方面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和政府角色的重新界定。转变执政方式必然涉及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和实行依法行政。不改革党的领导体制和控制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和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意味着必须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当前要着重理顺党组织,依法治国意味着必须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当前要着重理顺党组织、人大和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科学设置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组织形式,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审判方式的改革。?

  4.要以创新的意识落实十五大提出的“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精神?法律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权威来体现的,而司法机关的权威依赖于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根据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司法体制保障。因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目标,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可以说,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若没有法院独立的审判地位,就谈不上司法公正的维护。而法院独立的审判地位要求:法院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体现它的意志,又要摆脱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既要充分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民众的愿望,又要摆脱人情关系网的束缚;既要体现政府的权威和主导作用,又要摆脱由于依附于政府而失去独立审判的地位。上述这些内容,我们的传统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也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效仿。我们曾经依靠阶级斗争伸张了革命时期的社会公正,然而,我们却无法凭借“文化大革命”维护改革开放时期的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应把邓小平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十五大依法治国的方略作为指导思想,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认识当代中国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条件,在实路中大胆探索,兴利除弊,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法治经验,把司法改革中行之有效的成果上升为体制规范,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治文明。

  三、深化法院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若干思考

  国家法律要得到严格的执行,审判工作要有高质量,必须要有完备的司法制度作为保障。目前法院在司法体制、审判管理机制、法官选拔任用机制等方面的弊端已严重影响到法院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改革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建议:?

  (一)深化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

  小平同志特别重视制度建设,他多次指出“制度是决定性的因素”,必须“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立起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规律性,小平同志说的“按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就是这个道理,管理审判工作也不例外。我认为,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改革随意分案机制,实行电脑自动分案。立案是法院审判活动的第一道关口,我们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从这里抓起。立审分离虽然给法官包揽诉讼设置了一道屏障,但由于立案庭(有的法院由业务庭庭长分案)分案的随意性较大,当事人仍可以通过种种关系选择可能对自己有利的法官,个别法官甚至由于受人之托,主动伸手要案子。为此,应建立一套不受当事人、法官及其他因素干扰的分案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实行电脑自动分案,可以考虑与电脑公司共同开发电脑自动分案软件,立案庭立案后,即将案号、案件类型、诉讼标的等参数输入电脑,由电脑根据审判人员的专业特长、存案数量、受案顺序、是否有超审限案件等有关情况,自动选定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人员。一经选定,非因法定事由,任何人不得更改。对个别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可作为特例,由立案庭送主管副院长指定专人办理。同时规定,凡是承办人手头有一件超审限案件的,停止给该法官分案,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挑选法官和法官挑选案件现象的发生,又可较好地解决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的问题。?

  2.在全面实行“三个分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目前,大部分法院都实行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加强了内部权力的分工和制约。与此同时,我们要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三个分立”后由于“块块分割”可能造成的信息交流不畅、各自为政、效率不高的弊端,辅之于排期审理、审限全程跟踪等案件流程管理手段,构建起一个以立案庭为总控室、随时跟踪、协调运行的“大立案”体系。赋予立案庭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调度的权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强化其管理职责,并随时为院领导的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耳目灵敏、反应及时的动态依据。可以考虑由立案庭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组织证据交换,固定呈庭证据,并完成诉讼保全,庭外调查等工作,避免合议庭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先入为主,影响法官居中裁判的形象。同时,我们还要对立案、移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裁判、文书送达、执行至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做出时限规定,以明确责任,提高司法效率,防止超审限或久拖不决,实现从“人管人”的行政化管理向“程序设定”的制度化管理的转变。?

  3.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阳光式工程”,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判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围绕这一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还不到位,不彻底。主要表现为:案件承办人往往在开庭前先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结果有个基本轮廓后才敢开庭,这样无形中使庭审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大量的二审案件实行询问当事人,书面审理的方式;对合议庭成员庭外接触当事人没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们应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审判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完善制度建设,严加防范,通过确保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

  首先,应全面实行立案庭排期开庭制。

  是否开庭或什么时候开庭不再由承办人自主决定,以防止审判人员滥用权力,延误审理或暗箱操作。

  其次,经过反复论证,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控辩式、抗辩式庭审规则,完善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辩论、断理、裁判的各项制度。严禁合议庭成员庭外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庭前调查取证。

  第三,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条件,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并将之作为年终考核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真正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使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完全置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

  4.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强化合议庭工作职能,落实审判合一。?

  首先,要改革固定合议庭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随机排定。合议庭成员固定有其优点,即工作容易安排,协调一致,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弊大于利,主要在于其成员多年不变,容易私下达成某种“默契”,互相迁就附和,评议案件往往是合而不议,成为承办法官或审判长的“一言堂”,削弱了合议庭相互制约、集思广益、民主议定的功能。因此,应实行合议庭成员一案一定制,由电脑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随机组合。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3日方告知当事人,不提前通知,以尽量减少当事人跑关系、拉拢法官的机会。

  其次,改革层层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合议庭职能,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既审又判的基本审判组织。除少数案件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外,大部分案件由合议庭依法独立裁判,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同时实行权责结合,出了错案,严格按规定追究合议庭的错案责任(发表正确意见的成员可以免责)。另外,二审改判与发还重审案件可以规定送院、庭长备阅,以加强审中监督,事前防范。?

  第三,严格选任审判长。配好配强审判长是落实合议庭职能的重要一环,是案件质量能否得到有效保证的关键。选任审判长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并通过政治审查、业务考试、庭审观摩、民主评议、文书制作、任前公示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拟任审判长人选进行综合考评,真正将政治成熟、业务精通、廉洁奉公的优秀法官推上审判长岗位。审判长不实行终身制,三年一任,竞争上岗,使审判长始终由法官中最优秀的人才担任。?

  5.院、庭长和审委会应实现职能转变。院、庭长应从原来把主要精力用在审批个案中解放出来,转移到一方面抓行政管理与宏观指导以及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另一方面通过亲自办案,直接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和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及评查案件来履行检查、监督、指导的审判管理职能。院、庭长如对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应在“审查意见表”上提出,指令合议庭复议,而不是个人决定案件的裁判。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来意见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应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委会除对合议庭提交的极少数重大、疑难案件行使审判权外,主要职能应是加强调研和宏观指导,总结审判经验。?

  6.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使评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首先应设立评查办,可常设在审监庭或监察室(督导室)。评查办主要由退居二线、公正意识强的老庭长以及各业务庭的优秀审判员组成。案件评查应突出重点,又要注意全面。即:评查重点是本院被改判或发还重审的案件以及本院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或发还重审的案件、超审限案件、人大监督的案件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其他案件则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占全年总结案率的30%以上。评查办的职责是:对审判质量好的案件,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判质量差的案件,及时予以通报,并仔细查找原因。认为是错案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交由监察室依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对案件质量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改变原来的一人审二人陪为三人共同审理,共同负责(发表正确意见的可以免责)。合议庭成员的合议意见应作为考核法官专业水平和案件质量的依据。一年中有两宗案件发表不正确意见的,评定为专业水平不合格,一年内有三件或两年内有五件不正确意见的,离岗培训。培训后仍然难以达到要求的,调离审判岗位。故意枉法裁判的,要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7.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充分体现审判过程的公正性。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审判活动及其结果是否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裁判结果的公正,而又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让当事人明白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证据表述不充分,说理阐述不透,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处理结果是正确的,有时也会因为表述不当,剖析不透,不能说服当事人,导致缠讼。因此,应采取措施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凡是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关键证据,必须在文书中予以肯定或否定,否则按事实不清论处:认定事实部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且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并在文书中予以体现,否则按证据不充分论处。判决结果的产生,必须在本院认为部分有明确的阐述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以适用法律不当论处。同时,应建立裁判文书定期抽查、评比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优秀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予以批评,以引起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视。?

  8.进一步完善和全面推广群众来信来访、院庭长接待日、申诉简易听证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给予的,只能为人民执好法、服好务。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真正作到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审判工作不仅应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还应注重社会效果,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上疏通一条方便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最大程度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群众来信来访、院庭长接待日、申诉简易听证制度是法院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较好结合的重要手段,省高院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省委的充分肯定,下一步应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推广,形成一个方便群众投诉、申诉的工作网络,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取信于民,塑造法院良好的公众形象。信访室不应成为法院可有可无、用来安排富余人员的机构,而应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安排政治成熟、责任心强、耐心细致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真正作到件件有回音。应将接待日制度拓展到业务庭,建立庭长接待日。院长、庭长接待日应固定时间,并公之于众,由院、庭长亲自接待来访群众,拓宽倾听群众呼声的渠道。对申诉案件实行简易听证制,全面了解情况,既要作到错案必纠,又要有理有据地作好服判息讼工作。?

  9.建立健全错案惩罚机制,使不公的司法行为为此付出代价。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应该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实行一条线的监督。以上所设计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本身就包合了对权力滥用进行监督制约的内容,侧重于事前防范。但是,事后的补救和惩罚依然必不可少。错案的产生并不一定都是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结果,有的是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水平低造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最高法院的“两个办法”仅侧重于惩罚违法违纪行为,适用范围毕竟较窄。因此,必须对没有违法违纪但仍办错案者有个说法,给予惩戒。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统称为错案责任追究)双管齐下,两者缺一不可,才能从整体上达到减少和杜绝错案发生的目的。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让胆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者有所顾忌,使不思进取、业务水平低者感到压力,有所鞭策。?

  (二)理顺司法体制,为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为法院公正司法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必不可少的内容。这是法院各项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是一项牵涉面广、需要配套协调的系统工程,但又是从体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免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无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因此,笔者在这里略陈管见。?法院体制改革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应坚持两个原则: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国内外法制建设经验为借鉴;二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首先要从体制上理顺和解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问题。有两种可供参考的方案:一种是仿效税务系统分设地税局和国税局的体制,借鉴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地方法院的双层审判体系,建立国家法院体系和地方法院体系,凡跨省市的某几类案件,由国家法院受理;凡跨区、县的某几类案件则由省、地级的高、中级法院受理。另一种是借鉴银行、海关、工商等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的做法,改“块块领导”的法院体制为垂直管理,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抗干扰能力,保证国家司法权的统一、严肃行使。其次,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将法院的办案经费、工资福利等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经费困难问题,克服司法活动功利化的不良倾向,这样可以有效地克服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利用划拨经费权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涉,免除后顾之忧。?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把法官等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在选人用人上没有严格把关,没有突出法官法律专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导致目前法官整体素质难尽人意。因此,对长期沿用的法官选任、管理的习惯作法必须加以改革。?

  1.要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司法系统都是保持一支精干的法官队伍,实行法官英才化的政策。因此,从长远看,要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必须走精英之路,即严格控制法官数量,从严掌握法官任职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把好进人关,确保新进人员从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其次,应建立法官层级选拔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经公开招考合格的人员应先充实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任三年的见习法官(优秀的律师或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可以适当缩短期限),经过严格的法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能担任法官职务。上级法院法官职位有空额时,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逐级选拔,这样才能保证较高级别法院的法官由较高素的人才担任。要破除论资排辈和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陈旧观念,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逐步淘汰不合格者,使优秀的审判人员得以脱颖而出。?

  2.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蚀的免疫力。“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是邓小平同志回顾十年改革开放时得出的教训。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首先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任务。”法官不讲政治,就等于没有思想和灵魂,就会使审判工作迷失方向,陷入歧途。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邓小平理论教育和以“三讲”和“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不失时机地利用队伍中的反面典型,开展警戒教育;善于利用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开展楷模教育,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使广大干警是非分明,立场坚定,引导大家从思想深处扎紧篱笆,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使动机不良者无可乘之机。要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法院政治思想工作的新路子,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见成效上下功夫。?

  3.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首先,应继续强化干警的法学理论功底,鼓励和支持法官攻读法学研究生,进行高层次学历教育;其次,切实抓好干警的岗位培训。新任法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法官晋职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台阶。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比如新法培训,审判业务专题培训等等。第三,应把终身培训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专人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分步实施,使所有法官每三年左右都能受到一次集中培训,重点学习司法业务和现代经济、科学知识,拓展法官的知识领域,及时更新和充实法官的知识储备。法官的业务功底打牢了,才能作到“临案不惊”、“问堂不乱”,才能办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筑一条抵御司法腐败的立体防线。“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不能秉公执法,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应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使廉政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真正作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让法官经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作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养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风。?5.在精简法官数量后,适当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使之能够成为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的职业,同时使其在非法物质利诱面前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从而不为。?通过这些改革,使法官队伍真正成为优秀法律人才的聚合体,保证他们心无旁鹜,专心履行审判职能,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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