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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开光:资本与权力结合“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血泪拆迁”的呓语
发布日期:2010-11-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血泪拆迁”与公众恐慌
从就坡下驴、体面收敛的“重庆的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到饮满有悲情、颜面尽失的“血泪拆迁”拆迁事件:江苏东海、江西宜黄,四川成都。。。大面积的拆迁博弈!
拆迁的博弈,双方投入的资源是如此之多,重型机器、警力、官帽、生命、以致引起公众恐慌。恐慌来源在法律人的引导下,直指《拆迁条例》甚至引发法律人“宪法司法审查”的大讨论。
所谓大讨论也只是法律人一厢情愿的“呐喊”而已,法律博士家被拆迁中,法律博士也只能选择在网上发表公开信。可见,凡是一厢情愿的其结果只能是一方感叹“为什么我们的呐喊如此无力?”于是自视专业人士的法律人也跟着公众恐慌起来。
二、权力与资本合力与“最高法院认定的至上法律”
2004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
斯伟江先生在其博文《政府初夜权,商人二啖汤!》感叹“在政府对于成品财产的保护,…只是对重要的原材料,是垄断经营,私人不得染指的。所谓成品财产,是指于政府已经卖过一遍的财产。如初夜权,政府享受,之后,有力者得之,政府予以保护。土地是最重要的原材料。。。”
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今中国的土地倒手成功可以翻十倍甚至二十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土地倒手利巨额润当然有经济发展的背景,也有权力运作的功劳。斯先生不无幽默用政府“初夜权”和地企“二啖汤”形容。
一拆迁,则低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同时生成,“重庆大公司”或许深谙其道。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但《宪法》不为司法所用,而法律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既然执法资源有限,当有所倾斜,直白了就是“保护一些人的私有财产”。
被搬迁户占着土地不能产生利润,不若地企,政府不是空旷的庭院,这么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也是要吃喝的。政府唯一的也是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公权,但公权力的运作需要“讲政治”的,更何况同样庞大的只“讲利润”资本虎视 在侧。于是两相结合。至于这种结合是否体现了“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这个最高法院认定的至上法律(宪法法律至上仅排第三,人称“小三”)?又有谁说的清楚呢? 
三、“丛林法则”与一个胜利接着一个胜利
党和人民!个案中,谁是代表党和人民的呢?我对公权行为通常地多愿作善意的理解,但当有人用生命和自由来怀疑时,我唯有沉默。
不经意间想起了杨金柱律师所不齿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与食物链。关于食物链,就不能不想起马克思的资本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一般的生物是庞大资本不屑的。“二啖汤”则不可同日而语。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是唯一的土地出让方,“地”当然应该由地企从政府那里通过招拍挂得来。“初夜权”还有一种情况,地由地企直接从居民手中得来,谈得拢的,乖乖拿钱走人;谈不拢的,有太多的手段可以用了,砸窗户、断水断电、挖护城河、堵锁眼是小本事;再大一点,还有推土机——半夜醒来发现家里少了几面墙变成了亭子间,这决不是个梦而是现实。同样的,这也决不意味着地企就可行使“初夜权”否则,政府就要复制重庆打黑经经验了。还是“二啖汤”,这叫懂规矩,也可称之为“依法办事”。当然,既然名叫“初夜权”也就是权利,而权利当然可以变通行使,甚至是可以放弃的。在国家公权与资本巨鳄结合中,双方既要合作双盈,名份自可商量着来。
权力和资本结全,将从一个胜利走向一个胜利,以至吞食一切。我不知,这么多胜利中,自己是否可以为之高兴一下抑或感觉到嘴边也有点食物的感觉。
四、我真的恐慌起来了
算起了自己也是个“比较老”的律师,但看到杨律师被夹在湖南律协的筷子上时,再不敢多想了,那可是大佬律师,却也不得不写下遗书公诸网上,并一再的叫喊着,声音听着是说“法事”,辨析起来却是“救命”之语。
算起来自己也是个“比较老”的党员,但在“被代表”的普遍施行的年月,谁在代表我,党的利益是否也有我为之一员的利益?“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是否还有独立的利益?
算起来自己也是个“比较老”的公民,“被代表”的普遍施行的年月,谁在代表我,人民的利益是否也有我为之一员的利益?
还好,有人告诉我“被代表”了。这可能类似乎有人替我行事的意思,具体的事就不再过问罢。但近日又有点迷失,可能是之么多胜利和吞食食中,我竞找不到胜利的感觉也没意思到嘴边曾有食物的感觉。也罢,真希望是真正的“被代表”了。否则,我岂不是站在党和人民的对面。那不是自绝于党我人民吗?不由得心慌起来。
“血泪拆迁”还在继续,《拆迁条例》死而不僵,大面积的公众恐慌还在继续。拆迁已在向法律人进军了(法律博士家被拆迁中,博士在网上发表公开信),莫不是还要拆迁一下国家的法律体制?学的法律还有用吗?除了做律师外,我还能做什么呢?于是,我真的恐慌起来了,于是也终究明白过来,自己不过是公众,恐慌也融入到公众恐慌中而被淹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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