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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宅基地皮 受贿数额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0-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韦某某是灵山县某镇建设管理所出纳,2002年初在协助某镇政进行茅针村土地开发过程中,伙同所长黄甲及职工何某、黄乙为茅针村委的谭姓兄弟办理用地建房手续时,收取谭姓兄弟送给的三块宅基地皮,出卖后共得款人民币6.5万元,除去办证、补偿等费用开支1.2万元之外,韦某某和所长黄某某、何某、黄某某将余下的5.3万元进行分赃,韦某某从中分得5000元。经鉴定,三块宅基地皮价值人民币6.3万元。

争论焦点:韦某某受贿数额是多少?对此争论存在三种意见:1、受贿数额是出卖三块地皮所得总额6.5万元;2、受贿数额是扣除办证、补偿等费用开支1.2万元后余下的5.3万元;3、受贿数额是经过鉴定的6.3万元。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1、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韦某某伙同所长黄甲及职工何某、黄乙利用职务便利为谭姓兄弟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后,收受谭姓兄弟送给的价值6.3万元的三块宅基地皮,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2、 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当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至于被告人在受贿后将款物用于干什么,实际上是被告人对赃款、赃物的处分,被告人既可 以自已挥霍,亦可以转送他人,或给职工发奖金、加班费、车旅费,集体娱乐消费等,甚至可能将财物捐献希望工程。但是,无论行为人如何处分财物,都不能改变 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的事实,不能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而处分赃物后得到多少利益,无论是高于或低于实际价值,也与受贿行为的认定无关。本案中,韦某某等 人为谭姓兄弟谋取非法利益后收受谭姓兄弟赠送的价值6.3万元的三块地皮,表明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受贿数额也应当是6.3万元,至于其将三块地皮出卖给他人所得6.5万元,是对赃物的处分所得到的利益,而不是受贿数额。其在出卖地皮过程中所支付的部分杂费,也是为处分赃物而支付的,在认定受贿数额时更不能将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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