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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征地信息被拒 诉之法院双方和解 -------菏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第一案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查询征地信息被拒 诉之法院双方和解
       -------菏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第一案 
      基本案情:某某行政村在1995年8月2日将35.5亩土地租赁给某某棉厂使用,租期40年。2006年,棉厂倒闭,按照法律规定某某村可以收回用于耕种,其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2008年11月份,某某村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政府却将该土地征用给某某木业,征地前前没有公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下来后却隐瞒不让该村村民知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该土地是某某村集体所有制,申请人作为某某村的村民有权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详细情况及补偿安置方案。该村村民去省市县上访多次,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该村100多户村民找到我后,我尽量引导他们走诉讼途径,也就是提起行政诉讼。我解释他们的委托后,首先去某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调取该土地征用的相关材料,档案室的人员上午让我复印,因当事人带的钱不够,因为按平方收费复印费太多,就等到下午,然而却告知领导不让复印,尽管据理力争也无济于事。档案材料不能复印,行政起诉书就无法书写。最后,我告知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某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关于征用申请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补偿安置费用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在该村以张贴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复印。我写好要求某某国土资源局公开关于某某大队20多亩土地被征用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书,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某县国土资源局,但是该国土资源局收到该申请书在20个工作日内未给答复。于是就以该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书

    法院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后,在举证期限内,该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了土地征用的相关材料,包括山东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但是征地过程中存在材料虚假的情况。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以及我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该村村民与该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政府不再征用该土地,该村将该土地租给镇政府,这样该村村民就得到双份的租金(原来棉厂已经40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就这样该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办案小结:作为律师要熟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且要灵活运用。去行政机关调取档案材料,往往受到很大的阻力,大多数以领导不同意为由被拒查阅、复印,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普遍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正是拿起这个法律武器,最终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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