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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110网律师
   1、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建设项目在依据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召集被拆迁地段居民阐述拆迁的相关法规政策。同时要做好拆迁宣传工作,让群众尤其是拆迁户知晓、理解政府拆迁工作,把知情权还给群众。在拆迁方案制定中要善于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对他们的不同看法,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于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严格按照合理程序依法裁决后,才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慎用强制拆迁措施。     2、其次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房屋拆迁估价活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提高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要求每次拆迁都要明确补偿安置到位时间;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既要有货币补偿还要有产权调换的条款,明确提供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附属设施,及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使被拆迁人能安心、放心。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补偿安置能落实到位。     3、规范房产评估,确保补偿安置标准统一。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认真组织房屋拆迁估价活动,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管理,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淘汰不合格的评估和拆迁单位。三是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违规拆迁、降低或不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单位,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坚决予以处罚;对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更多的救济权利:既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也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以行政裁决方式能够较为快速的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但多数裁决的结果都是倾向拆迁人一方(前面已经叙述其间的存在利益关系),这时让被拆迁人只能与裁决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实在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的权利维护难度,所以在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权力在裁决中的运用的同时应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方式,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并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对待此类案件迅速立案,督促办案,这才能更为迅速有力的解决问题。     5、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     当行政权力不正当行使便会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产生巨大侵害,强制拆迁权就是重要内容之一。每每发生的恶性拆迁事件,多是发生在强制拆迁环节:有如媒体报道的在强拆现场自焚、与参与行政强拆机关人员的暴力对抗、有从自家楼上跳下自残以争取权益,这一切的一切,无不与行政强制拆迁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有必要让行政权力退出强制拆迁的舞台,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让司法机关中立的,公平公正的执行权利,制衡两者对立关系,依据法治的原则来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6、规范行业性中介组织的职业行为,维护社会各方利益规范行业性中介组织的职业行为。     首先要整顿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确保评估机构公平科学、公道正派地开展评估业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维护拆迁各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被拆迁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减少拆迁纠纷的重要环节。城市拆迁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整顿,加大拆迁评估市场规范工作力度。科学规定补偿标准,既可防止高价低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又可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使拆迁工作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当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较小、评估价偏低时,应按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政府公布、年度更新、动态管理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进行补偿安置,以保证安置居住水平不下降。公开评估主体的评估行为,将评估主体的评估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准入,对那些资信差、素质低的评估机构坚决淘汰出局。重点打击估价机构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让评估机构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确保评估结果不偏不倚。依法处理评估争议。被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规定期限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当事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由此可见,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首先要摸清现行制度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弊端与空白,并据此完善拆迁立法工作,在立法中加大对被拆迁人的保护力度,其次是将行政权力置于有效调控和监督之下,使行政机关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人性化执法,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让司法机关在此方面有所作为。总而言之,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的调控和平衡特殊利益集团与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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