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间休息时散步,走到另一公司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杂物砸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被砸伤事故并没有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是发生在别的公司楼下,所以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受伤害职工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属于受伤害职工与应对此事故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例外,比如,属于单位管理的职工宿舍,因墙壁倒塌砸伤工人,造成工伤事故,却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墙壁倒塌砸伤工人,并没有发生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但却是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而且责任在单位一方,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