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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辞职一审被判赔偿137万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审判进程]  
互为原被告法院两案并审  
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至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随后,郑志宏于7月10日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将东航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列为被申诉人。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经过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于8月24日作出由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万元的裁决。  
裁决结果宣布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接着,郑志宏于8月28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判令被告即日起办理原告的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确认原告仅对自2005年9月27日起在被告处实际工作产生并有依据的培训费用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东航云南分公司也于9月6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郑志宏支付原告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人民币6659202.82元,提前发放的工资福利74344.06元;判令被告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两案后,将两案合并,于10月2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大争议焦点]  
郑志宏应否支付东航及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培训费用?  
如何确定培训费用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航支出的培训费用不仅是保证郑志宏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也为公司正常运营、发展所必需,郑志宏本人及航空公司均为培训费用的实际受益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郑志宏应支付给公司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金额,郑志宏的代理律师认为,郑志宏从1983年至1995年在空军服役12年,转业到航空公司前就已经是一名优秀飞行员,因此公司不需要像对新录用的飞行学员一样进行培训。航空公司认为,自1995年转业后,为使郑志宏能够从事民航飞机的驾驶,航空公司总共投入了6572493元人民币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工资,对郑志宏进行遍及世界各地的培训。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郑志宏自己来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东航与郑志宏虽对培训费用存在争议,但对郑志宏参加培训的地点、内容并无原则分歧,经庭审能够固定的实际产生的培训费为253144.33元、38795美元,虽有争议,但能确定其合理性的费用为6636美元。合理性尚未确定的部分为10000美元、183539.10元人民币。对东航所主张的培训费,在能够确定大致金额的前提下,不再确定具体的数额。  
[审判结果] 
劳动合同终止郑志宏赔偿1373005.96元  
在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宣读了两份判决书。
第一份:原告郑志宏与被告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由东航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原告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交由中国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10元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负担;  
第二份:由被告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违约金一百三十万;被告郑志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东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发给郑志宏的工资、电话费等共计73005.96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编辑: 刘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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