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伴随社会交往的扩大化,人们相互间的行为被赋予了更大的社会意义,陌生人彼此之间的行为选择,直接受到各自的心理支配。因此,从心理角度分析人们的外部行为成为现实需要。19世纪以来,社 会心理学的发展为探求人们行为与心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行的研究进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心理由主体人的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等要素构成,这 些心理要素都有不同的结构与功能,都会按照其独特的规定性参加到心理的整合过程,并在大脑的统一控制下存在和发挥作用,进而对主体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在 具有高度社会性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包括送达、申请、答辩、反诉、举证、质证、辩论、和解、执行、对诉讼结果的评价以及诉讼活动中其他辅 助性举措,无不是其心理的反映:逃避是内心恐惧的情感表达,对抗是感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威胁而采取的过激态度,多疑往往是由于把自己的偏见附加给对方,焦躁是源于神经的高度紧张,侥幸的根源是人们对事物规律的认知在心理上产生了错觉。可见,当 事人的外部行为都可以找到其内部的心理原因。同时,一方当事人在上述环节中表现出对对方和对整个诉讼的认知、动机、目的、情感、态度倾向,会以信息方式被 对方感受,从而引起对方某些或隐或显的心理反应。可以说,诉讼心理突出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博弈和相应反应,基本反映出整个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参与人 及诉讼主持者对该诉讼的看法和心理倾向。因此,审判人员准确把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采取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 决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类型及原因
1、逃避心理
避免或逃脱责罚是人类的一种本能,[1]多数人在“有利”与“不利”两种形势的抉择中都会选择趋利避害,因此逃避心理是普遍存在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一般是被动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的,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多数人都会选择逃避,甚至不惜使用欺骗手段。
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却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要么电话关机或者无人接听甚至是空号、要么寄送的司法专邮被拒收或者查无此人被退回。笔者将本院商事审判庭2007年4月新收的512件 案件的送达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一)。从该表可以看出,目前法院采用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电话送达、邮寄送达、上门送达三种,而其中的电话送达方式更是因为其 方便快捷成为首选。一般原告在起诉的同时会提交被告的联系电话,为顺利向被告送达提供条件,但由于电话跨空间联系的特点,也给意图逃避诉讼的当事人可乘之 机,甚至一些被告在法院以电话方式通知其到法院取起诉状副本后,恶意失踪。在表一电话不能送达的207件案件中,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的有95例,电话无人接听的有83例,其余就是空号,或者接电话的人声称自己不是被送达人。当事人逃避诉讼的行为一般是纠纷发生后躲避对方当事人的一种延续行为,他们关闭电话或者不接听陌生电话,甚至变更或者注销电话,目的就是不让对方找到自己。而上面出现声称是他人电话的情况,有多少属实我们不得而知。
邮 寄送达和上门送达都存在类似情况,当法官按照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邮寄或上门送达时,被告早已人去楼空,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一方面是由于我 国相关的登记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结果就造成送达过程中基于被送达人逃避心理的非诚信行为无法杜绝。
表一[2]
|
能送达 |
比例 |
不能送达 |
比例 |
电话送达 |
303 |
59.1% |
207 |
40.4% |
邮寄送达 |
48 |
9.37% |
161 |
31.4% |
上门送达 |
18 |
3.5% |
10 |
1.95% |
在 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少被执行人也有逃避心理。这类被执行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变着法子逃避执行。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 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就使用金蝉脱壳、改头换面的办法,使其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就居无定所,或者居住在外过 着舒适的生活。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他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奈何他不得。
送达难和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送达人和被执行人的逃避心理造成的。逃避的背后是恐惧,当遇到危险的时候,人们会身不由己地向后退却,这是相当的正常。是恐惧在驱使人们这样做,恐惧激发了人的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心理层面上自我保护以逃避诉讼的形式出现。
2、对抗心理
上世纪6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布莱姆在其研究中发现,人人都试图维护自己的自尊和自由,一旦感到它受到威胁,就会力图去恢复它们,布莱姆把这种试图恢复自尊与自由的动机状态称为对抗心理。[3]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抗心理的产生一般发生在被告与原告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前者主要表现在被告拒绝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并誓言奉陪到底、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或者提起反诉、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言辞激烈甚至人身攻击;后者主要表现在被告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4]以 及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告拒绝与原告的任何协商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是一种最直接的对抗心理反应。被告在心里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对自己的挑衅 甚至侮辱,为了捍卫尊严而奋起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摆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架势,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如果从心理学归结原因,我们发现,人一般对与 自己有行为联系的态度、观点的信奉强度大,这些态度、观点比较固定,难以改变。当人们做出某种行为之后,为了使之合理化,总要找出各种理由为之辩护。而这 种行为可能受到他人否定性指责时,人们便感觉自己的自尊和自由受到威胁,第一反应就是力图去恢复它们。
被 告提出管辖异议或者提起反诉,属于间接的对抗心理反应。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刚送达被告,被告便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管辖异议能够成立,剩 下的大部分管辖异议都被裁定驳回,而被裁定驳回的这部分管辖异议基本上又都会上诉,这样一来,案件的实体审理就被大大拖延。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下被告是以 管辖异议为手段,排斥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提起反诉,也是一种心理对抗行为,追究其心理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是回击报复,被告希望通过反诉让原告付出 一定的代价;其二是标的抵偿,被告试图用反诉请求的标的抵偿原告的诉请标的;其三是转移目标,通过反诉影响原告的思路,转移法官的视线;其四是无理对抗, 无理对抗有向原告提出暗示的意思,即如果原告一味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被告便会不择手段的加以回击,即使最终两败俱伤也在所不惜。[5]
被 告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均属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心理对抗。法院原本作为中立的审判机构居中裁判,不参与当事人 之间的具体利益争执,但是很多情况下,被告会想当然的认为法院是站在原告方一边的,是替原告方说话的,因此首先在心理上就排斥法院的诉讼行为。尤其当被告 认为自己对于纠纷的发生没有责任的时候,法院完全不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而法院却立案受理了,被告就采取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的方式进行抗议。 败诉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直接原因一般是对判决结果不服,也可能是对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某些行为不满,这些因素共同引起当事人的对抗行为。
导 致个体产生对抗心理的直接原因是:来自外界的某种力量试图禁止个体从事某种或某些行为,这使个体感到自尊受到伤害,自由受到限制,因而会产生敌意和攻击性 情感。我们知道情感是人们的需要与事物的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往往以内心体验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符合人需要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就会产生 肯定的内心体验,持欢迎接受态度;反之,就易产生否定的内心体验,持拒绝排斥的态度。
3、多疑心理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多疑是一种心理疾病,属于偏执型的性格缺陷。[6]具 有多疑心理的人往往带着固有的成见,通过“想象”把生活中发生的无关事件凑合在一起,或者无中生有地制造出某些事件来证实自己的成见,于是就把别人无意的 行为表现,误解为对自己怀有敌意,没有足够根据就怀疑别人对自己动机不纯。多疑是猜疑的极端状态,绝大多数都是无端生疑,不仅在量上表现为较多的猜疑,而 且在质上属于毫无根据纯粹是为了证明成见、偏见的猜疑,是心理失衡的表现。[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多疑心理通常表现为对法院或者法官的不信任,他们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法院或者法官根本不可能秉公执法,甚至还会想当然认为法院或者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串通起来对自己不利。带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初一般会申请审判人员回避,2004-2006年,我院共受理回避申请153件,其中41件回避理由成立,其余112件回避申请被依法驳回,占所有回避申请案件的73.2%, 驳回回避申请的比率如此之高,说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而之所以还要提出回避申请,显然是多疑心理在起作用。除了提出回避 申请外,当事人针对具体案件的投诉、缠诉、上访、上诉、申诉等等一系列的诉讼行为都不同程度折射出对法院或者法官的不信任。诚然,我们不排除当事人的上述 行为有其合理的一面,这其中有部分案件确实存在程序或者实体上的瑕疵,一些投诉、上访、申诉案件确实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纠正,但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的主 张无法证实,而司法资源在无休止的投诉、缠诉、上访、申诉中被虚耗。
多 疑心理还有一种表现就是意图寻求诉讼外的解决,即通过找熟人、托关系、说情、送礼。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多持这种观念,似乎官司赢输取决于财力的大小和人 际关系的强弱。基于这种观念,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尽办法拉拢法官,寻求法官给予特别关照。部分当事人 打输了官司不是检讨自己的证据和事实上的缺陷,而是将失败归咎于未向法官送礼或未找到关系疏通或认为对方已买通法官以致是非颠倒,导致败诉。于是将怨恨转 向法院,到处败坏法院及法官的名誉,甚至威胁法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多 疑心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刻板印象”。刻板印象指人们对某一类人或事物产生的比较固定、概括而笼统的看法,是人们在认识他人时经常出现的 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人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和某个群体中的每一成员都进行深入的交往,而只能与其中的一部分成员交往,因此,人们只能由 部分推知全部。诉讼中的多疑心理,根源于社会对司法系统自身存在的问题的负面评价。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自身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是司法腐败的势头还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政法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2003年,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等13名涉嫌受贿的法官被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2006年11月,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涉嫌受贿被批准逮捕。政法队伍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必然在社会公众心里刻画出一个印象,从而降低对整个政法系统的信任程度。另外,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某些不严谨行为,也会加剧当事人的多疑心理。[8]
4、焦躁心理
焦 躁心理是不按事情的正常逻辑走、焦急、神经高度紧张的一种心理状态。焦躁是欲望受到压抑形成的神经衰弱症的症状。由于压力过大,一点小事就会使其暴跳如 雷,并身陷激动情绪和细微琐事中不能自拔,进而压力又被强化。焦躁心理多见于情感循环型人格,这种类型的人通常过于认真,丁是丁,卯是卯,常杞人忧天,对 一点小事往往心存芥蒂,耿耿于怀。在这种人格者身上,抑郁型人格与躁狂型人格的特点反复交替出现,情感循环变化,时高时低,行为反复无常。
将纠纷诉至法院以后,原告在焦躁心理支配下,往往急于知道自己的案件什么时候能够开庭审理、由哪位法官审理等等具体情况,他们就会不断的多方打听,直至得到答案。尤其在上诉案件中,上诉人不是不停询问一审法院是否将案件报送二审法院,就是不断询问二审法院是否立案。在庭审过程中,由于焦躁心理,当事人思想高度紧张,庭审质证中容易急躁、激动、发怒,从而产生语无伦次,喋喋不休,顾此失彼,有时还会存在举证、辩论偏离主题,甚至对法官纠正其离题发言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有焦躁心理的当事人,还常常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并急于从法官那里得到问题的答案,在法官由于工作性质不允许表态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言语甚至行为攻击性倾向。经常有报道,我们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当事人的言语侮辱或者身体伤害。[9]诉讼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也与其焦躁心理有一定关系。
现 代心理学研究认为,焦躁心理产生与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失调以及内分泌紊乱有一定关系,更重要一点是和人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关系,往往焦躁的人在性格上会显 得谨小慎微,对很多事情缺乏信心,对困难估计得过重,遇到挫折经常自责。这种人遇到人际关系紧张等外界刺激的时候往往就容易诱发焦躁心理及相应的外显行 为。另外,焦躁心理产生与社会制度变迁也有一定的关系。市场经济把人们推向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下,人们普遍感到自己成了商品。而在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的 过程中,人们经历了太多心灵上的折磨与煎熬,造成了群体性心理失衡。
5、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指人们企图偶然地获得成功或意外地免去不幸的一种心理。[10]人们的这种心理表现为对事情可能的发展趋势没有把握,但是却希望事情能够朝对主体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们甚至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措施促成其所期望的结果发生,但该结果发生与否仍是不可预期的。
在 诉讼中,一些当事人也存在侥幸心理。他们把诉讼当成一场赌局,在预缴诉讼费后,常将诉讼费当成一种可期回报的投入。这种侥幸心理的典型就是欺诈诉讼,欺诈 诉讼是原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利用现有的有利证据和借助诉讼技能,从而通过其诉讼请求的满足,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欺诈 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打探了解审判人员的底细,诸如经验是否丰富,思维是否敏捷,工作是否认真等等。并通过与审判人员的交往,察言观色,判断自己是 否有把握与审判人员周旋。经过初步接触,一旦发现审判人员并不十分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也不强,一切不过是例行公事,并不认真追查,他们就向法庭提交伪造 或者变造的证据,或者买通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导 致侥幸心理的根源是人们对事物规律的感知产生了错觉。一个人的知识、经验、需要、情绪、价值观和习惯等等因素,影响着其对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感知。一个人 对某种事物的需要越强烈,就越容易在复杂的信息中首先关注符合自己需要的信息。由于个体在心理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不同的人在对同一客观事物的感知 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渗透着主观的理解和诠释,结果所感知的就各不相同。
三、司法应对机制
1、送达中当事人逃避心理应对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也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被送达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
目 前,电话已经普及人们的生活,因此运用电话送达不仅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还便于当事人诉讼,充分体现司法为民。但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电话送达 方式,实践中,采用电话通知当事人的方式送达,如果当事人故意逃避或者电话通知后当事人拒不到庭的,由于电话送达不具有法律送达效力而必须另行送达,影响 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如何应对送达中当事人的逃避心理,笔者建议立法确认电话送达方式并加以具体规定。鉴于电话送达方式的特点,首先,要确定被送达人准 确的电话联系方式。被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其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是当然的送达电话,住宅电话应是登记在其名下或直系亲属名下的座机电话,手机号码问题要复杂 一些,但是随着手机实名制的推行,也能逐步得到解决;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座机电话就是当然的送达电话。同时法律应规定法院有权通 过电信部门查询被送达人的电话是否准确。其次,应规范送达主体。必须有二名以上送达人员在电话旁边,核实受话人的身份,简要说明通话原由,当受话人为当事 人时,即为送达;如受话人为其同住成年家属时,经核实身份后,也应视为送达;如受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应核实身份,同样视为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送 达。再次,应规定送达过程的记录方式。电话送达的,送达方应将送达的内容用电话予以录音,在案件生效后或者一定期限内,予以销毁。最后,要注意在送达回证 上注明送达人、送达时间、地点等内容。这样一来,虽然不能根本解决当事人关机、不接听电话等逃避送达的问题,但是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逃避送达的 情况发生。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送达难的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台了《民事审判庭使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传唤诉讼参加人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告知词示范文本》,并于2006年12月在该院正式试点。该院在简易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使用电话通知、传唤当事人的内容进行录音,存储于特定的软件系统中,待传唤发生法律效果后,将已存的音频文件下载到光盘中,附卷备查。该院在实践中探索的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2、当事人诉讼欺诈的侥幸心理应对
识 别证据的真伪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之一,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和证人提供不真实证言的情况。如何区别当事人或证人陈述的真 伪,彻底粉碎当事人的侥幸心理,除了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识别以外,现代测谎技术可以为法官提供客观科学的审查评断依据。
测谎技术是以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的。[11]测 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会在其大脑中留下对案件事实记忆的痕迹,当往事重提时,唤起其对案件事实 的回忆,引起情绪波动,并伴发生理上的异常反应,呼吸速度与容量的异常、甚至出现屏气;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面红耳赤、前额和手掌等部位的汗液 排泄增加;胃收缩、唾液分泌减少、口舌干燥;瞳孔放大、目光异常;肌肉微颤、声音颤抖、手指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这些生理反应受植物神经系统控制,不受 人的意识控制。在上述征象和变化中,有些是比较明显的,是旁人可以直接用肉眼观察到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有些则比较隐蔽或细微,只能借助于灵敏的电子 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12]这样一来,任何的侥幸心理将暴露无遗。
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着测谎技术。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待测谎结论的基本态度是:第一,测谎结论可以采纳为证据;第二,测谎必须是在被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三,法院在采用测谎结论时必须谨慎,一般只能“有限采用”。[13]何家弘教 授认为,测谎结论依据测试被测试人对围绕待证事实所设计的一系列提问所引起的血压、脉搏、呼吸、皮电阻等生理参数的变化来判断案件事实真相,不受人的意志 控制而任意改变,具有客观性。因此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纳为证据,但是属于“有限采用”,即只能用来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另外,就法定证据形式而言,测谎结论是测谎专业人员就被测人对案件关联性问题的心理状态这一专门性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应该属于鉴定结论的范 畴。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过程中引入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应由当事人申请,在征得被测试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决定 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有测试资格的机构和有测试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测试而得出结果,该结果可以辅助认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任何侥幸心理在测谎技术面前 都无处遁行。
要遏制当事人在提供伪证过程中的侥幸心理,还要加大对欺诈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诉讼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14], 采取的主要处罚措施也是拘留和罚款。相对于日渐增多的欺诈诉讼,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然已经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我国在刑法上没有欺诈诉讼的明文 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是将欺诈诉讼按诈骗罪处理还是按妨碍司法罪处理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由于欺诈诉讼挑战司法权威,危害巨大,现实已经迫切需要将欺诈诉讼 在刑法中进行规定。因为欺诈诉讼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与诈骗罪以及妨碍司法罪均有不同,可以单独规定欺诈诉讼罪的罪名。通过提高当事人欺诈诉讼行为的代价,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诉讼投机行为。
3、当事人庭审中焦躁心理应对
当事人的焦躁心理普遍存在于庭审过程中。受焦躁心理影响,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等环节都容易急躁、激动、发怒,情绪失控,非常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学者指出现行审判制度的 低效率主要在于审理方式的运用上。在法庭调查时,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喋喋不休的重复,宣读证据没有重点;在法庭辩论时,当事人之间辩论的矛头不是指向对方 当事人的主张,而是指向了法庭,把法庭作为辩论的对象等。出现这些情况和问题,与主审法官对庭审过程没有适度控制,法庭没有及时制止和正确、适度的引导当 事人有关系。
应 对当事人庭审的焦躁心理,法官需要提高自身的庭审归纳能力和沟通能力。归纳案件的争执焦点和调查重点,是搞好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首要问题,它是庭审的方 向。争执焦点和调查重点是否准确和全面,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而且一旦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也便于法官及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一般案件从 诉状和答辩状中就可以反映出双方的争执焦点,完全可以在开庭前进行归纳;但也有一部分案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陈述后,才能进行归纳。另外,对一些当事 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叙述不清,条理性差,层次不明,很难归纳其争执焦点的,可以采取在法庭上询问的办法解决,让其把争执的焦点说清楚。同时还要注意征求当事 人对归纳的争执焦点和调查重点的意见,避免归纳不准或遗漏要调查的问题。良好的庭审归纳能力可以迅速把握当事人的主要意思,缓解其焦躁心理,稳定情绪。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起伏较大,有时很难把握,法官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并主导这种沟通的能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分为信息沟通、意见沟通和情感沟通三个方面。[15]在 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尽量使其视线不离开当事人,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在这样一种与法官眼神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会 表现得目光更加坚定,言辞更加有力。目光的交流能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他的尊重,使得当事人从内心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亲切感和敬佩感,从而也就能更好地配合 法官工作,这就是情感沟通。除了眼神的交流,沟通时还应避免刺激当事人,要让当事人充分地发表意见,给予他们把心里话一吐为快的机会,这就是信息沟通。在 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气消得差不多的时候,法官应引导他们对自己行为中的过错作自我分析、自我检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愿意反省自己的过错,而另一 方听到对方态度软化,也能顺着台阶往下走,作出相应的让步,这就是意见沟通。在庭审中,法官不要轻易对案件作出评论,只需控制庭审的节奏。如果个别当事人 喋喋不休讲个没完,法官第一次应委婉的指出,使其陈述不要离题太远,而不应直接制止。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心理反应,法官应当巧妙地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有 效的沟通可舒缓当事人的压力,减少庭审中当事人情绪失控情况的发生几率。
四、结语
民 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研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其界于诉讼法学和心理学之间,与犯罪心理学有诸多的不同。研究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不能脱离心理学的 研究成果,而心理学远没有发展到成熟完善的阶段,并且由于笔者能力所限,本文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研究只能浅尝辄止,希望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在广大法官的 审判实践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1] 达尔文主义者认为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是生存竞争选择的。达尔文进化论将物种进化的动力归结为外部竞争压力:环境选择,弱肉强食,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进化是被动的,创造只是偶然的出错,大量偶然的变异通过环境的筛选,造成物种的进化。达尔文认为,物种大都有巨大的繁殖能力和大量的变种,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只有那些适应环境及其变化的种,才存活下来并继续大量繁衍后代,而不适应的种则不断地被淘汰掉。这就是后来普遍被人接受的自然选择学说。
[2] 2007年4月新收的共512件案件,其中510件原告方能够提供电话联系方式,剩余2件由于已经无法联系被告,在寄送司法专邮也被退回后,公告送达。对于电话不能送达的207件,我们均按原告方提供的地址寄送了司法专邮,其中48件被告方能够签收,剩余159件被以各种理由退回。有28件原告方可以确认被告实际地址,我们上门送达,但仍有10件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3] 布莱姆认为导致个体产生对抗心理的直接原因是:来自外界的某种力量试图禁止个体从事某种或某些行为,这使个体感到自尊受到伤害,自由受到限制,因而会产生如下行为和心理反应:(1)直接从事被禁止的行为。(2)通过暗示行为来试图恢复自己的行为自由。(3)产生敌意和攻击性情感。(4)对被禁止的行为兴趣增加。
[4] 拒绝出庭应诉与拒绝接受法院传票虽然都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但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的原因不同,拒绝出庭应诉是当事人感觉自由受到威胁,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是当事人感觉自尊受到侮辱。
[5] 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78-179页。
[6] 乐国安著:《现代应用社会心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207页。
[7] 多疑与猜疑不同,猜疑只是一般的怀疑,这种怀疑有可能毫无道理,纯粹是神经过敏所致,但也可能有一定道理并符合客观事实。正常的猜疑人皆有之,不属于心理问题。
[8] 这 一点可以通过心理学上的“晕轮效应”解释。所谓“晕轮效应”,通俗地说就是以点概面。在认识人的过程中,人们常从对方所具有的某个特征而泛化到其他一系列 有关特征,也就是从所知觉到的特征泛化推及未知觉到的特征,从局部信息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印象,就象晕轮或月晕一样,是从一个中心点而逐渐向外散成越来越大 的圆圈,所以称晕轮或月晕效应。由于它有先入为主的特点,因而往往比较深刻。如果第一印象好,就会给以后的交往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注意给人 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是必要的。但初次接触所提供给你的判断材料不仅十分有限,而且往往是比较外在的,往往还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先得到的信息总是影响着对 于以后信息的解释方式。
[9] 2005年4月,北京丰台法院法官下班后被人用车撞伤并殴打。2005年6月,20余人冲进北京怀柔法院殴打法官。此前,江苏一女法官被当事人刺死在办公室。
[10] 王洪山著:《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页。
[11] 蒋石平著:《测谎技术法律问题透析》,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2] 尹伟君 车正义著:《从一起案件谈测谎技术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www.51zy.cn/239936502.html ,2007年5月13日访问。
[13] 祁亚平著:《测谎技术鉴定的使用界限》,//www.police.com.cn/Article/lilun/jcjs/200601/5553.html,2007年5月13日访问。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15] 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