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邓明友律师
我国对港口与航道工程实行的是资格准入制,不仅要求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还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及标准进行归纳和阐述,供港口与航道工程从业人员参考。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即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分别如下:
一,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二,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3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50米以上打桩船或200吨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时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三,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11项中的6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以上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1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应具有以下3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或80吨以上起重船;
(2)500立方米/小时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或全站仪。
四,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4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