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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0-11-24    作者:王成律师
张立
  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高检院印发这个《通知》,部署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等。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非常关注,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愿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高检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本《通知》,在坚决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时作出部署。 
  问:《通知》要求对“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请问哪些行贿犯罪属于“严重行贿犯罪”? 
  答:为了突出查办重点,《通知》确定了八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一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三是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八是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问:《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严肃惩处,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查处案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反腐倡廉方针,《通知》在加强行贿犯罪预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推进预防行贿犯罪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针对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动向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对行贿犯罪的抵御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充分发挥强化市场廉洁准入、预防行贿犯罪的作用。四是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加强对查处和预防行贿犯罪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行贿、力堵腐败源头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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