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0-11-23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张×× 身份证号:×××××,性别: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
  被告:陈×× 身份证号:×××××,性别: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

诉讼请求: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女陈××由原告监护,扶养费有双方共同负担,被告每月五日前,应给付扶养费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壹百万元整之精神损害赔偿。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
  (一)原告与被告于一九×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有户口本可证(证据编号一号)。
  (二)被告婚后开始酗酒,酒后动辄对于原告及子陈××拳打脚踢,屡次报警处理,有纪录为证(证据编号二号)及至医院验伤,验伤单显示原告与子陈××多处淤伤,子陈××性格呈现畏缩(证据编号三号)。
  (三)被告既然已婚,应该对于婚姻忠诚,但是原告及子陈××曾至被告同事聚会,撞见被告与公司会计李××,在餐会上公然拥抱与亲吻。在被告E-MAIL李××通讯记录数十封,对话暧昧淫荡(证据编号四号)。
  (四)双方婚姻因被告动辄施加暴力,已到达不堪同居之虐待,更因被告对于婚姻忠诚的轻视,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因此,原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诉请与被告离婚。
  (五)被告对子女动辄体罚与不明就里的殴打,已造成子女身体上有形伤害,心灵上更留下难以弥补的创痛。原告对于子女关怀,本身有正当工作(证据编号五号)依民法通则第××条第一项定,请法院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斟酌,判定监护归属于原告。
  (六)被告施加之精神、身体虐待与婚姻的不尊重,已令原告身心俱疲,在子女家族朋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请法院依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判给精神损害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印章)
  ××××年××月××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