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岁的外地女子明娜到五河法院提起诉讼,称与五河一位40多岁农民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15日因急需用钱,对方向自己借款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现要求判令对方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 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事实是虚假的;明娜在五河时使用化名,与自己有多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2008年6月1日经双方朋友调解 断绝两性关系,并签订协议由自己资助明娜1万元,以后如有能力再资助明娜2万元;两个月后,明娜又找到自己要钱,说家里不同意,并且以寻死相威胁;在朋友 劝说一天未果的情况下,自己被迫写了3万元欠条,明娜当场保证不会拿欠条起诉,只是回去给家人有个交代。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写的 3万元欠条一张。被告承认欠条是本人所写,但认为无欠款事实存在,并出示了自己的证据:2008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断绝两性关系协议书》,另 有两名参与调解、在协议上签了字的朋友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两性关系,由于被告有家庭,后经调解双方断绝了两性关系,并签订协议,但协议签订 两个多月后,原告又来五河找被告,说家里人不同意,要求被告再给补偿,要死要活的,后经两人调解,被告打3万元欠条,以便原告回家有交代。原告代理人认为 借款和协议无关,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法庭综合质证认为:对于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书写一事项,被告没有异议。被告举出了一份《断绝 两性关系协议书》及两个证人证言,反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法庭当庭对原告的经济来源进行了调查,得知其当时仅凭每月打散工生活。另外,原、被告 在断绝关系两个月后,被告本来应资助原告,反而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悖常理。因此,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合法性,不予确认。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原告方没有提 出异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方提出异议,但由于两名证人是协议的证明人,其证明有较高的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审理查明这样事 实:原告明娜在五河县使用的化名,与被告有多年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由于被告有家室,决定与原告断绝关系,遂于2008年6月1日经调解双方达成《断绝两性 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断绝两性关系,被告资助明娜1万元,今后如明娜经济困难而被告又有能力的情况下,再资助2万元。明娜用化名在协议书上签名,被告也 签了名,两位朋友作为证明人同样在协议书上签了字。2008年8月15日,原告又来到五河县找到被告要钱,被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写了3万元欠条给原告。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由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形成的虚假的借贷,不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