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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报警获证据
发布日期:2010-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日前,已离婚的郁女士手握一系列证据,将自己的前夫告入法院,以对方在婚内有过“出轨”行为为由,索赔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郁女士的前夫史先生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1万元。       郁女士表示,自己在和史先生结婚后不到3年,就察觉对方的感情有变。于是,她暗中委托了一家咨询公司对史先生的行踪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史先生的确经常和一名女子出入于松江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内。在郁女士的要求下,史先生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写明:两人位于人民中路的一处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占50%的产权份额;史先生确认于2006年1月至5月与女同事王某非法同居;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史先生愿意放弃所有财产作为对郁女士的补偿。次日,郁女士发现丈夫还是和王某出现在松江的小区内,于是她以“发现卖淫活动”向警方报案,并借此获得了丈夫和王某同处一室的证据。 
       事隔半年,郁女士和史先生的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并在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但郁女士对前夫的行为仍耿耿于怀,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拿出先前签订的协议书和调查报告、光盘等证据,要求前夫赔偿自己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审理中,史先生否认了自己曾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声称警方前往“捉拿卖淫”的那天,自己正好在和同事一起打牌。同时,史先生还指出郁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   
       一审中,鉴于送检和技术条件限制,法院无法确定郁女士提交的相关协议书的形成时间。但由于史先生无法证明这份留有自己签名的协议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所以法院仍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再加上郁女士同时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光盘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史先生在婚内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所以一审判定史先生存在过错,应向郁女士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史先生对一审不服,进而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协议书上有史先生的签名,而他对该协议有效性的否认缺乏证据支撑。各项证据前后衔接能印证史先生与案外异性同居的事实,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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