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的丈夫姚某为被告曾某购买的泰发花园某室房屋做贴地板砖工程。2008年3月18日晚上9点多钟,姚某喝了酒后一个人进入被告房屋内准备加班贴地板砖,3月19日早上8点多钟被人发现姚某死亡在被告的房屋内,原告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姚某触电死亡的结论。
经查,被告室内贴地板砖的用电线路是受害人姚某自己架设的。姚某为被告房屋贴地板砖的价格是8元/㎡,一共贴了60㎡,受害人的哥哥姚某某向被告领取了480元工程款。
事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原告以受害人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姚某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由起自己承担。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一 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姚某为被告曾某的房屋贴地板砖这一工程,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被告与姚某之间不 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姚某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所以,被告与姚某之间是一种承 揽合同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请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