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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维权,别错过时效
发布日期:2010-11-18    作者:110网律师
市民居先生在发现自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虽然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可在交涉过程中没有采用正确的维权手段,错过了法院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致使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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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月,市民居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同年4月,房屋交付,居先生随即装修,并对外出租。
  2002年7月,居先生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发现房屋屋顶开始渗漏,并造成屋内装修及财物受损。随后,居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对自己的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缮。但物业一直没上门维修。8月29日,居先生写了一份房屋维修申请书给物业,仍未得到物业的答复。
  由于久拖不决,漏水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影响到屋内其他的墙面。2006年9月,居先生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的渗漏进行修复。开发商这才派人到居先生家中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居先生与维修人员就维修方案产生分歧,维修人员挖开屋顶后,修复工作中断。此后,房屋渗漏更加严重,影响了居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为此,居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屋顶渗漏问题、并将因渗漏造成损害的屋内墙面和楼梯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6万元租金损失。
  开发商认为,从房屋交付到2006年9月,收到居先生的信函,已超过五年的房屋保修期,因此,不同意为居先生维修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举证在交房时向居先生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如实告知居先生房屋的保修期限,致使居先生在房屋渗漏时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因此,开发商应承担对居先生房屋屋顶渗漏进行修复之责。但居先生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至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赔偿租金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案例解析/  房屋质量维权,别错过时效
  本报律师团成员梁乃钰对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只要在保质期内,开发商均应承担修复义务。这个质保期参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www.zy148.com)
  该条例第40条规定了几种不同房屋质量问题的保质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但业主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赔偿损失的时效仍然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即知道该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两年内。故业主在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完全的救济。
  同时,《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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