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契合
发布日期:2004-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作为舆论监督的基本形式,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在实现公众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面,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在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等。本文基于对近年来被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情况的调查,就新闻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进行浅要分析,并就如何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略作探讨。
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正面影响主要有:
一、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广为传播、受众广泛是媒体的基本属性和独特优势。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媒体这种使信息迅速广为传播的优势是法庭自身所无法替代的。媒体在扩大和延展法庭,公开庭审情况和裁判结果,使法院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方面功不可没。
二、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媒体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案件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贻笑大方。
四、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改进工作作风廉洁文明办案。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的监督无疑于将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暴露在阳光下。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比如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会更加严整,按规定着装,不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化职业化,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将促使法官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如回避制度,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等,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文明办案。
五、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负面影响主要有:
一、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影响审判公正。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判独立受到冲击,审判公正将难以实现。媒体监督冲击审判独立进而影响审判公正的方式是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最常见的例子便是对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媒体便迅速介入,步步跟踪,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和“公道与正义守护神”的角色,以及不引起较大反响决不罢休的劲头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连续报道,也许有的媒体主观上并无煽情之故意,但对案件的报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有的报道虽然没有明显的站在一方立场上的言词用语,但其行文的语气,给人的感觉明显带有倾向性。媒体的上帝是读者,媒体自身的特点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引起读者广泛关注便是媒体的成功,这在已经或正在走向市场的媒体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情感占上风,而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正义,以理性的法律为依据和准绳的案件裁判尊重事实,而且必须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更看重的是理智。
媒体记者按其职业特点采访而得的新闻事实与法官以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其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读者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人争执焦点的查明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媒体和法院这种迥异的特点,使得公众基于媒体报道的案情对案件结果的判断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会有一定差距,常常是公众从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的情感出发认为应重判的案件,结果法院裁判结果不如其愿,这时公众便会认为法院重罪轻判,偏袒罪犯。极少有媒体会将法院审案的全过程几乎基本不变地报道出来(果能如此,民众便能顺理成章地理解法院的判决而不致于情绪化),而往往是各取所需,各选主题和角度,采华撷英,剪裁编辑,各领风骚,引入注目。这样媒体在吸引读者的同时,也把不适当夸大的情感和偏见带给了读者。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有的属依照法定证据规则不能印证认定的。由于媒体的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偏重点和追求的结果有所差别,公众在先看了报道之后对处理的结果有较多的期望,等到法院严格依照法律下判之后公众往往不理解甚至认为法院判轻了,不能不说媒体的报道或多或少地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并使公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
二、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正如法官队伍中有违法乱纪者一样,媒体记者也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只是旁听了庭审或看了判决书,未就相关问题向法官调查了解情况,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一会儿台下,一会儿台上,一会儿被告人跟前,一会儿审判长身后,甚至蹲到审判长和被告人之间拍特写,完全无所顾忌,十分招人耳目,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这些记者及其行为虽系个别,但却造成了法官对媒体记者整体的厌烦和排斥。有的案件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如检察机关起诉的某起贪污案,庭审之时媒体吵得热火朝天,以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庭审时的多幅图片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一个“贪官”形象,当后来中院一审及省院二审以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时,却万马齐暗,没有媒体出来为其正名了。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被西方学者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将继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同样作为司法权核心的法院审判工作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说媒体监督与案件审判在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由于二者各有其独有的特点和行为方式,从而使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当前在所难免,将来也不可避免。如何使二者得以平衡和契合,求同存异,实现双赢,使媒体监督对审判工作的正面影响得以扩展,负面影响尽量减少,使媒体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无碍司法公正,通过媒体监督促使法院审判工作更趋良善,取得更好的效果,是值得双方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此媒体和法院双方均应做出不懈努力。
一、法院和法官对媒体监督应持宽容支持态度。法院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应为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提供便利。媒体报道并不等同于曝光,那种一听记者来了便避之唯恐不及的做法决非良策。直面媒体监督,发挥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借助其正面影响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方为上计。无论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还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角度考虑,当前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法官应了解媒体的作用和特点,理解记者的工作方式,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机会和必要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在法院门口张贴开庭公告外,可尝试以更广泛而便捷的方式发布开庭公告公布开庭信息,如可视影响大小在各级各类网络、电台发布,以便记者及时获悉旁听报道。对于媒体记者报道案件的范围和阶段也不宜做出过于机械的限制,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既使法院未做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也允许记者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予以报道,只是不要有吵作煽情、误导公众的行为和嫌疑,注意报道的全面性、客观性和连续性。
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旁听公开庭审的记者在旁听席上记录和不干扰庭审的录音,一般应予准许,以便记者能够掌握更加完整全面的事实做出更加客观真实详细的报道。记者的摄影摄像,如无特别情况,一般也应准许,只是必须在庭审之前告知审判长取得许可。除非特别许可,各类记者均不得进入审判区,并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法官可在法庭上为摄影摄像记者指定特定的拍摄地点或座位,也可限定拍摄时间,如自宣布开庭之后5分钟或宣布法庭调查开始之前或起诉书(起诉状)宣读完毕之前。记者需查阅可以公开的案卷材料的,一般也应准许。对于影响较大记者众多的案件,法院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既不能借口法庭小或保持庭审秩序而将记者一律或大多拒之门外,也不能放任不管让几十上百名记者一哄而上,在法庭内前后穿梭,你争我抢,弄得庭不象庭,熙熙攘攘如同集市。至于法官是否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在未做出判决之前不接受为宜。
二、法院应统一规范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专门的机构选配专门人员接待媒体对案件审判情况的采访,便于与相关业务庭相关人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法院这种专门接待媒体的人员既熟悉法院的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度”,能够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既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在法官不愿出面,不便接受采访时介绍案件情况,起到代言人的作用。媒体接待人员可作为法院新闻发言人定期不定期地向媒体公布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使法院接受媒体监督趋于规范化。如果法院接待媒体采访的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能尽量避免媒体监督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促成二者之间的契合与双赢。
三、法官的综合素质应不断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既是媒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又将有利于媒体监督。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怕媒体躲记者往往是技薄心虚胆怯的表现。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增强了,个人修养提升了,将会更为妥善地处理好审判公正与媒体监督之间平衡关系。
四、媒体报道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法院审判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和利益,事关重大,同时又夹杂着各种利害冲突,利益均衡,是非混杂,曲直难辩。媒体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务必要慎之又慎,客观公正。尤其是在判决之前报道时,不能仅听一方的陈述、投诉就先入为主,轻下断语,还要听另一方如何应辩,并对矛盾关键之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人及证据材料搞准核实。媒体在播发搞件时虽不能对每个细节都去重新核查,但按照新闻报道的一般原则和规律,基本的事实、常识性的判断推理及行文措词用语要严格把关,否则难免会遭遇被诉侵权的麻烦。报道的客观公正要求媒体报道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不能随意想象发挥,不能妄加评论。客观公正还要求媒体在案件尚处在某个阶段时要体现出阶段性,在以后的进展中事实发生新的变化后要体现出连续性和新的结果,不能为求报道效果随意取舍,合意的报道不合意的不予报道。
五、媒体从业人员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如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及严格的程序性等。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是用法定证据证明了的据以依法作出裁判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能等于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情的本来面目,可能大部分与客观事实相符,也可能与客观事实根本不符,或据以定案的法律事实根本无法反映客观事实。比如当事人做了虚假陈述,证人做了伪证,以及鉴定勘验有误无人提出异议,以及缺少必要的关键证据等,但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推翻或新证据发现之前不能断言法院判决有误。这种严格以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方式,某些非法律专业人员的确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也是有些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诉和群众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的重要原因。如若媒体不了解审判工作的这一特点,往往就会推波助澜,误导公众。另外我国目前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各种司法解释各种各样,错综复杂,一个看似简单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牵扯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使专业审判人员也需耗心费神去分析判断,非外行能一目了然的。从事法制报道的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才能对事实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媒体从业人员要强化职业道德,严格自我约束。同法官一样,媒体从业人员也需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要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用自己良好的素养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要强化责任心,报道案件审判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不带煽动性和倾向性,不误导公众。要加强自我约束,廉洁自律,以良好的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