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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溺水身亡 同泳者父母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11-17    作者:陶跃明律师
结伴游泳溺水身亡  同泳者父母被判赔偿
 
20101114日,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学生结伴游泳溺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死者父母共计21600元。
 
案情:小学生结伴游泳 一人溺水身亡  赔偿引争议
 
原告王贞应、牟恩书之子王祥锐与被告牟某某、王某某均系小学生,在綦江桥河读书。201088日下午,王祥锐与被告牟某某、王某某和李波到綦江县古南街道第二村民小组观音岩水塘游泳。李波在半路折返回家。在游泳过程中王祥锐发生溺水情况,被告牟某某、王某某发现后已不能找到王祥锐。由于害怕家长责骂,牟某某、王某某没有报警,并将王祥锐的衣物藏匿后离开,回家之后也未向家长提及。
 
平时王祥锐常与牟某某、王某某等一起玩耍。由于王祥锐未归,二原告询问牟某某、王某某,二人否认当日与王祥锐在一起。经二原告进一步了解,当日下午有村民亲眼看见王祥锐与牟某某、王某某一起往观音岩方向而去。二原告到观音岩水塘在塘边发现了王祥锐的凉鞋。随后,王祥锐尸体被打捞起来。王祥锐父母与牟某某、王某某的父母就赔偿发生争议,牟某某、王某某的父母连3000元都不同意赔偿。
 
起诉:律师分析同泳者存在过错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王祥锐的父母咨询重庆永登律师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律师分析认为,王祥锐与牟某某、王某某结伴游泳,当发生危险的情况下,由于同行者未及时求救,延误时机,才造成王祥锐最后的死亡,理应承担责任。因为牟某某、王某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律师进一步分析了损失大小问题,王祥锐不幸身亡,造成损失死亡赔偿金92420元、丧葬费15481.5元、寻找人员工资、打捞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损失十余万元。以王祥锐的年龄,应认识到下水塘洗澡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发生溺水身亡事件,自身存在过错,建议起诉要求牟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部分赔偿。王祥税父母听从律师建议,诉至法院要求牟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损失10余万元。
 
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10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争论异常激烈,被告辩称,由于自己是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力有限,出事后被吓住了,也没有救助能力。王祥锐的死亡是自身造成,不同意赔偿。
 
綦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其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王祥锐、牟某某、王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当能够认识到下水塘洗澡存在的危险和危害,但三人仍相约到水塘中洗澡,并发生王祥锐溺水身亡的事故。牟某某、王某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王祥锐明知下水塘洗澡存在危险,洗澡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致使自己溺水身亡,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牟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各赔偿原告10%的损失10800元。
 
原告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而被告认为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但未表示是否上诉。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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