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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以买卖、赠与和其他合同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直接成为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的限制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出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得转让: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地产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是转让房地产是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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