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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保险律师〕车票保单购买者和持单者不同一人,能否获得理赔?
发布日期:2010-11-1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南宁各汽车站车票保单实行实名制,购买保单必须出示身份证,如果是代购的,最好也带上车票使用者的身份证,属于异地代购的,车站有规定,持票乘客可以在发车前到乘车点的汽车站,凭车票和本人身份证补办车票保单。
代为购买车票保单时,车票保单购买者和持单者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出现意外事故,那么责任又该如何确定?
意外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而不是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南宁车站规定实行实名制,但车票保单的持有人却不是购买人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能否获得保险金?
1、车票保单一般包含死亡、伤残、医疗费等保险责任,既然乘客持有保单,说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过了被保险人同意,那么根据《保险法》34条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根据《保险法》39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那么受益人应该是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车票保单与乘客是亲属朋友关系,而进行代购的,那么乘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该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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