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毛俊颖 时间:2010-09-11
原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车某某
被告人:朱某
被告人:童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车某某为争坐出租车而电话纠集张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并持刀将原告右手和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原告肩部构成人体轻伤,右手构成人体重伤并构成8级伤残。后,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15060元。
律师分析:
被告一伙人目无国法,公然为小事而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殴打并持刀伤人,主观恶性深,行为性质恶劣。尽管原告的重伤系被告人张某某直接造成,但被告人车某某是该起犯罪的纠集者、朱某、童某某是积极的参与者,该四被告人均对原告实施了暴力加害,属故意伤害共同犯罪,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应连带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