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桑植县民族服装厂债权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桑植县民族服装厂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桑植县民族服装厂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桑植县民族服装厂是桑植县轻工系统的集体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民族服装,法定代表人袁祖荣。该厂于1995年停产,工厂员工仅靠出租厂房和门面维持生计。该厂营业执照于1999年被工商部门吊销,但未被注销,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2年12月28日、1992年5月19日、1991年7月12日、1993年11月6日、1989年3月18日,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分别贷款6万元、0.4万元、3万元(后分2次共偿还2.6万元,余0.4万元)、10万元、10万元(后分数次共偿还4.69万元,余5.31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19090400000047001、47003、47004、47002、47005)。其中1989年3月18日的贷款是以桑植县轻纺工业品供销公司的名义借的。200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就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的上述贷款到期后未还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8月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桑经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上述5笔贷款本金余额221100元及利息212467.05元,本息共计433567.05元由债务人桑植县民族服装厂限期偿还。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撤消,上述贷款也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承受。2002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02年8月7日以(2002)桑执字第99号通知书予以受理,经过执行,该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发给申请人一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的债权凭证,该凭证上记载的未受偿债权额为442581.05元。至2005年5月20日,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2211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358387.53元。200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未果时法院给债权人颁发了具有永久债权效力(在债权人该项债权未完全受偿的前提下)的债权凭证;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凭此债权凭证随时(当发现债务人有财产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恢复执行。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该项债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和以后均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信用贷款。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早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仅有的财产只有厂房和门面,虽然已经出租,但租金只能勉强维持职工的生活。该项贷款没有任何担保,连法院都无法执行到款项。因此,债务人还款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且该项债权又没有担保,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债权项目与该县的其他项目一起捆绑成一个包进行打包处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实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年4月12日
关于桑植县木材公司债权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桑植县木材公司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桑植县木材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住址澧源镇,法定代表人王国英,注册资金185万元,主营业务为木材、旧屋料收购、销售;树木、苗木、中药材种植、销售,兼营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其他食品(卷烟除外)、副食品、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卷烟零售;农副产品(棉花、蚕茧、烟叶、粮食除外)收购、销售。该厂于1998年停产,无被吊销、注销记录,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
1997年11月24日、1997年12月25日,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分别贷款63万元、100万元(借款合同号分别为19090100-19090400000017001、17002)。其中11月24日的贷款是换据而来,另外一笔贷款是森工贴息贷款。200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就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的上述贷款到期后未还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8月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桑经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上述2笔贷款本金余额1630000元及利息710532.61元,本息共计2340532.61元由债务人桑植县木材公司限期偿还。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被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撤消,上述贷款也由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承受。2002年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市分行向桑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于2002年8月7日以(2002)桑执字第106号通知书予以受理,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至2005年5月20日,债务人欠贷款本金余额1630000元及表外利息余额1127284.40元。200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与贵办事处在长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将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余额(不包括已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内利息)转让给贵办事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湖南日报》上对债务人进行了公告通知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给贵办事处。
上述贷款有借据及相应的借款合同相对应,形式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贵办事处受让该项债权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债权转让事宜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故贵办事处取得了债权人的合法地位,依法享有该项债权。该项债权在受让(剥离)前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目前仍在执行中,贵办事处在受让债权后又进行了公告催收,因此,贵办事处可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催促法院尽快执行到位。
三、 担保情况及效力
1997年10月23日,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为桑植县木材公司于1997年从中国工商银行原桑植县支行所借的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年。该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现有材料中无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材料,应视为未主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桑植县林业服务开发总公司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
四、 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初步分析
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早已经丧失了第一还款来源;该项贷款中虽然有100万元设有保证担保,但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偿债能力差。
五、 结论及建议
该项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担保合法有效,债务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债务人已经停产多年,且保证人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该项债权难以回收,回收比例约为10%。建议将该债权项目与该县的其他项目一起捆绑成一个包进行打包处置,这样,既能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实现回收目的。
六、 风险提示
受调查工作本身诸多固有限制,上述调查情况及数据可能与真实情况有一定差异,委托方不应将其作为有关决策的唯一参考并应密切关注相关情况的动态变化;上述估计的回收比例下限是调查人员在占有资料及信息极其有限情况下作出的主观判断,受调查人员所获取资料及本身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债权可实现程度或只可实现程度的保证,为合理确定债权资产价值,建议贵办事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龚德友律师
2007年4月12日
关于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债权
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委托,指派龚德友律师对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债权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为此,本律师对贵办事处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并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以上的审查和调查,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一、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张家界市金剑劳动服务中心是名为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下属一实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住址张家界市紫舞路,法定代表人钟为林,注册资金200万元,组织机构代码为18688477-1,经营范围为住宿、饮食、文化娱乐服务、副食品、其他食品(烟仅含零售)、百货、旅游工艺品、建筑材料、五金电器及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购销。该中心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经营,财务制度不健全。该中心已被市检察院收回,但无被吊销、注销记录,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债权情况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