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保险理赔
发布日期:2010-11-0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陈文华,男,1952825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楚江镇新厂居委会。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江,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元;
2、被告承担诉讼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122日上午,原告驾驶湖南JG0826拖拉机行驶在石门县狮子脑路段时,被闫红驾驶的湘JY6168轿车追尾,原告被甩出在地并受伤。经住院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3893元。原告于20071123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寿安心”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2000元。该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07121日生效,原告发生的上述意外伤害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特诉至贵院,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陈文华
20081022
在诉讼前,本律师曾与被告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以此保险为补偿性赔偿、肇事对方已经全额赔偿医疗费为由拒绝理赔。后与其法律顾问多次联系,被告勉强同意赔偿,但要求提供医疗费**原件,我方明确表示没有,因为原件已经被肇事对方拿去在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入挡了,只有复印件。此后,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原告方只有诉至法院。接到传票后,其法律顾问遂与本律师联系要求协商,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1000元并承担25元诉讼费。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