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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及股东身份的继承?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05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股份及股东身份的继承?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的因股权的继承问题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公司法》第76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对于今后解决与股权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和人合性并重的特点,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对某些相关的事项,在充分预见的基础上,规定有别于一般情况下的特殊规则和程序,从而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一股东的股东资格不因该股东的死亡而产生继承问题,则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就不得主张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后,可以要求其他股东购买股权或者变卖股权以所得价款实现继承权利
陈秀玲律师现为北京某大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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