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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分期付款房屋离婚时处理的实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准夫妻的关系期间,(定义为未取得法定夫妻关系之前的那段关系),一方出钱付房屋首款,房屋产权登记为一方名字,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对于登记为双方名字的,婚前视为共同共有财产,婚后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界定为一方婚前财产,房屋归一方所有。对于婚后共同支付的房屋贷款,在离婚进行分割时候,房屋所有者需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是按照支付比例进行补偿。
第二, 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但对于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的首付款作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该从房屋款中予以扣除。
二、案例实务延伸
1、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一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应作为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来处理,其余部分由夫妻二人依法进行分割即可。
2、如果婚前一方取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如果婚前购买,钱款由双方支付,婚内取得产权证,产权证上权利人为一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登记前,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房产,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后取得房产证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赠与自己子女外,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登记后,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赠与自己子女外,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现实中,婚姻登记前,父母赠与自己一方子女钱款买房,婚前取得产权为另一方,原则上,该房屋属于另一方。 法律性质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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