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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0-11-03    作者:110网律师

从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3、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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