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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2001年12月11日,我国终于重返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加入WTO,将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尽快研究应对之策,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挑战,已成为政府和各部门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就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WTO及其规则的产生,是经济、竞争、资源配置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一系列的协议、宣言、决定、谅解和裁决,规定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纪律约束机制。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经济贸易活动已经纳入了世界性的“游戏规则”。这必然引起我国在思想观念、经济政策、社会管理和国内立法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和调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必将大量涌现。由于我国所作的承诺没有涉及检察机关,因此加入WTO对检察工作将不会有特别直接、特别重大的影响,但由于社会思想观念、经济社会形势、犯罪形势、法律监督客体发生了变化,检察工作的内容、方式也需作一定的调整。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我国必须自觉接受WTO协议、原则(规则)、机制和所作承诺的约束。WTO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核心和宗旨是实现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原则,就是要求成员间进行平等的、没有区别的非歧视性贸易。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体现。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各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享受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另一个成员境内后,享受不低于后者国内产品或者服务享受的待遇。市场开放原则,是指主要通过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大市场开放水平,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允许各成员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造成对成员利益的损害。WTO主要有两大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其职能是保障WTO原则和规则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按照WTO原则、规则和机制的要求,我国的经济、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必须作出重大调整。一是管理的观念要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一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观念。二是保证管理的统一性,即有关的经济、行政管理内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与WTO规则一致。三是保证管理的透明度,即有关经济、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在正式施行前公开发布。四是保证管理的公开性,即对有关的行政行为要进行独立的司法审议等。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上与WTO相适应,而且要从司法、法律监督上确保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加入WTO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会面临新的任务,其它各项检察工作也会因经济、行政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而受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对法制环境要求的提高将对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由于更多外来产品、服务、投资、人员的进入,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对依法管理、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市场经济秩序达到确保经济良好运行的应有水平。一国法制环境(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优与劣就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成为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能否获得巨大发展的重要关键。然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仍存在不少与WTO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进和完善。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效率较低、执法不严等问题仍很突出。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将更加繁重。

  3、法律观念的变化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而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加入WTO不仅会给全国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也会带给我们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观念。如程序观念、人权观念、效率观念、公开观念、平等观念等。这些观念,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压力和动力,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4、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将对刑事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调整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投资、产品和服务将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一方面,将会增加新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国内的一些落后行业、企业将被更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一段时间内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职工下岗失业将会增多;而农村也有大量劳动力需要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这也会对就业造成新的巨大压力。无业人口增加与社会保障机制、社会管理的一时跟不上,必然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刑事犯罪也会出现新的特点。一是由于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人员、资金流动更加频繁,诱发犯罪的潜在因素进一步增多,这决定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事犯罪的总量会继续增加。二是随着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段时间内会出现更多的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随着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网络犯罪等高科技智能型犯罪将呈上升趋势。四是伴随人、财、物大流动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境外黑社会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会进一步渗透,涉外、跨国犯罪将呈上升趋势。五是社会闲散人员、下岗人员、在校青少年、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弱势群体等的犯罪将增加。六是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将继续增长;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将更加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将要面对更多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把关问题,也面临着如何监督侦查、审判机关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新型犯罪的问题。

  5、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变化将对自侦、预防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后,按照WTO原则、规则、机制和我国所作承诺的要求,我国将会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和扩大政府及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因行政审批、非公平竞争、行业垄断、地方保护、自我封闭、职权缺乏监督、透明度不高等导致的腐败现象将会逐步减少,腐败现象在总体上将呈下降趋势。但是,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大,反映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管理体制、文化成果以致生活方式会大量涌进,这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公民的人生观、道德观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和平演变”的战略意图始终没变,他们将会利用经济渗透、文化影响、社会交往、国内外矛盾、拉拢腐蚀等方式,大肆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活动,诱发腐败现象的因素将更加复杂。而国内观念转变、体制机制完善、结构调整、产业整合、提高综合防腐能力等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腐败问题将不容乐观,腐败犯罪的数量和类型将有增无减。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业管理、产业重组、涉外经贸活动中,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将较为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将面临着保卫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更大责任,将要应对查办和预防各种新型职务犯罪的更大挑战。

  6、人权保护形势变化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加入WTO之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进一步加强,一方面会促进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发展,另一方面,人权保护问题会更加成为世界关注的问题。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很多方面已接近或基本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如: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诉讼结构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技术规则,开始要求当事人举证,注意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也应当看到,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尚有一些差距,甚至我国已经承诺的某些国际标准,在刑诉法中也未能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并未能完全执行,还存在刑讯逼供、阻碍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这不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在现代国际交往中,西方国家常将经济问题与人权问题相挂钩,以此来要挟我国,虽然这一做法不得人心,有的也属歪曲事实,但往往使我国处于被动地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更好地通过对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保护司法人权,自身也必须更加重视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7、对司法程序公正要求的提高将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市场经济的建立并未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当然,这与一国的法律传统以及社会对法律终极意义的理解有很大关系,比如我国现在许多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目的仅是为了讨个“公道”,得到自己可以接受的一个司法结果。这种只重视结果而不看重程序的习俗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后果也是非常有害的。实践证明:没有正当程序保障,就不可能求得司法结果的公正。在西方,“以程序求公正”是作为设计诉讼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程序的正当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加强了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但是,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上基本还是静态的,如批捕主要是看案卷,对侦查、预审等环节的监督还相当薄弱;在审判监督上,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还不够有力,影响了有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等。这与加入WTO后,要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法律秩序,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要求是有差距的。因此,要保证WTO规则的良好运行,检察机关不但自身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且需要更加重视司法(诉讼)程序监督,把法律监督深入到各个具体诉讼环节。

  8、维护社会公益形势的变化将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产生影响。当前,一些国家、社会公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已经出现。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以及垄断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加入WTO后,由于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法的转变,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部门、地方、行业、企业竞争的加剧,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检察机关也将面临着如何通过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甚至通过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既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有效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问题。

  9、国际司法协助形势的变化将对检察机关的外事、涉外协查等工作产生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协助工作发展迅速。从签订条约情况来看,据目前统计已达30多个,其中民事的9个,民刑事的17个,刑事的4个。我国与外国签定引渡条约9个。此外,我国还加入了许多含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在检察机关方面,为了更好地与外国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合作,自1998年以来,高检院先后与古巴、俄罗斯、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最高检察机关签定了10个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从司法协助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外国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和我国向外国请求司法协助的案件呈逐步上升之势,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从早期的调查取证、代为调查已发展到了相互派员协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引渡、诉讼移管、追缴赃款赃物等多种形式和内容。加入WTO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会进一步增多,各种涉外案件必将逐渐上升。因此,检察机关将会面临更多的司法交流、司法协助工作。

  10、改革开放形势的变化将对检察队伍建设产生影响。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将获得更快发展,民主法制的建设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开放、统一的大市场的建立,市场行为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保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的制裁等,都必须依靠统一完备的法制体制来保障。而要实现市场经济法治化,则不仅要有完备的立法,而且更要依靠有效的司法活动。这就对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检察人员处于查办职务犯罪和公诉的第一线,既会接触到大量的社会丑恶现象,也会受到各种消极腐败思想意识的更大冲击,这也对检察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的对策

  如上所述,加入WTO后,检察工作会因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一些新挑战。因此,检察机关应以入世为契机,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加快思想观念转变,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维护WTO规则的贯彻执行。具体对策如下:

  1、树立、强化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的检察执法观念。WTO的非歧视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是每一个成员在立法、行政管理、司法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WTO成员之间应当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平等、自由的贸易。我国宪法、法律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竞争等原则,应该说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制精神与WTO的原则要求是相符合的。但是,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还普遍存在比较浓厚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地方主义的法律思想意识,这些意识体现在具体执法工作上,往往是重视对国有、集体、地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重视打击和惩罚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法律实体而忽视程序要求等。因此,执法观念还不能与WTO的原则要求相适应。加入WTO后,检察机关首先要树立和强化平等执法的观念,做到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或者个体企业、发达国家企业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贸易活动,均应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服务;其次要树立和强化法律至上、公正执法的观念,能自觉摒弃执法上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主义观念,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对国内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要强化人权观念,切实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强化程序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加强对公安、法院执法活动的“程序监督”;五是要强化时间观念,杜绝自身和其它司法机关执法中的超期羁押等现象;六是要强化公开观念,依法不断增强办案的透明度;七是要增强效率观念,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办案效果。

  2、积极参与修改完善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在WTO组织体制中,修改国内立法是成员方在其关税领土上实施WTO协定的首要问题。每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管理规定和行政程序,与有关协定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这是各成员加入WTO的条件和代价。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法制改革步伐,已建立起规范市场主体、调整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呈现出与国际接轨、与世界潮流一致的趋势。在国内立法上,我国相继修改了刑诉法、刑法、宪法等法律,制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统一合同法等法律;在国际条约签署方面,我国还加入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批国际性文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制已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与国际经贸相关的某些立法过于简单和笼统;地方性的保护政策措施仍然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加入WTO后,立法工作面临着繁重而紧迫的任务。检察机关应发挥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在立法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特别是要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监督内容上完善刑事检察监督权和补充规定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在监督方式和手段上,增强和强化法律监督权的效力,使检察职能更加符合加入WTO后的要求。

  3、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有与WTO要求相适应的良好经济秩序,还要有与WTO要求相适应的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如前文所述,加入WTO后,治安形势将发生新的变化,刑事犯罪将出现新的特点。刑检部门要认真分析刑事犯罪在结构、型态、主体、手段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加强对涉外和跨国犯罪、高科技犯罪、有组织犯罪、新型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研究,尽快熟悉掌握其构成要件、证据特点、采信规则等,提高审查批捕、起诉新型、疑难、复杂犯罪案件的综合能力。

  4、适当调整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布局,保护好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的安全。在WTO有关条文中,国有企业是和垄断企业相提并论的,并受到严格的约束。加入WTO后,我国的国有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取消以后,国有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蒙受歧视。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检察机关仍然要积极主动地保护国有企业的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当前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着力查处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内外勾结,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外方贿赂,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出卖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等。

  深圳特区外向型经济较为发展,涉外经贸犯罪时有发生。加入WTO后,深圳检察机关应按照刑事诉讼职能分工的要求,重点查处、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一要争取与市有关主管部门一起,联合加强对市涉外经贸活动情况、涉外经济犯罪形式、特点、规律等的调研,注意研究多发性的跨国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掌握涉外经济犯罪的整体状况和演变趋势。加强对市驻港、澳国有企业(或国有参、控股)活动情况的调研,了解财产结构、人员组成、管理方式和分配形式等情况,对涉港、澳的一些经济犯罪信息及时纳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二要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经贸活动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在涉外投资活动中搞假评估、假鉴证,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资价值,从中收受贿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利用涉外投资项目虚报投资额度,从中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利用进出口贸易职权恶意操纵进出口商品价格,从中牟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项目发包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将盈利项目发包给自己、自己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为谋私利与外商串通并为其作金融或投资贸易担保、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犯罪;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等涉外经贸活动中失职渎职、造成大量国有资产被骗等重大损失的犯罪等。要完善举报工作、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水平,提高打击此类犯罪的效果。三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经贸活动中职务犯罪的预防。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市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社会大预防格局,按照预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主要涉外企业中建立预防工作领导机构,开展日常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涉外经贸活动中职务犯罪的情况,积极在涉外企业开展“五个一”预防工程。即每查处一宗大要案,要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悔过书,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案件分析座谈会,向发案单位发送一份检察建议,到发案单位上一次法制教育课,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回访。同时注意及时分析思想、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找准产生犯罪的症结,提出宏观、中观、微观的预防措施对策,搞好行业预防,扩大预防社会效果。

  5、加大查办侵权犯罪力度,依法保护公民人权。加入WTO后,人权保护问题不仅事关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事关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更要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要把查处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作为一项更加重要的职责,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侦查监督中,应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的落实;在审判监督中,应强化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监督,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执行监督中,应加强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监督力度,充分保障服刑犯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各种申诉权利,依法规范和支持律师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调整民行检察工作重心,着重做好维护WTO规则统一实施和公益公诉工作。按照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国际惯例,加入WTO后,WTO规则将转化为我国国内法后适用,同时,对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要开展。适用WTO规则转化后的国内法和对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成为法院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重要任务。这就使法院在WTO的国内适用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法院司法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我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系我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监督也就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严格地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对于法院审案中出现的违背WTO规则和国家法律的不公现象,特别是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等,必须依法监督纠正。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上诉审较少,“抗诉审”更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和开展公益诉讼,以完善法律监督职能。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或违法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但无原告或原告无能力诉讼;或受害人不敢提起诉讼,或当事人恶意通谋规避法律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受理公民控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认为有必要参加监督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尤其加入WTO后,许多纠纷都可能是跨国性的,如果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财力等资源上的限制,他们不可能与实力强大的市场主体相抗衡,即使有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其应有权益也是难以实现的。如国有资产重大流失、重大环境污染、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受损案等。检察机关积极介入监督或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深化检察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应国家利益需要,与世界经济和法律接轨的必然趋势。当然,对检察机关参与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做到既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越俎代庖。要力争得到立法的确认。

  7、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透明度规则的要求,所有与WTO协议的贸易等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都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开,否则不得执行。对于检察机关,就是要求凡是高检院作出的涉及贸易领域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权威媒体上公布,才能作为司法依据,而不能采取内部文件等形式规范执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检察工作透明度,使检务更加公开,以便于各方面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检务公开工作,对于增加检察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认识不够正确、公开途径不多、坚持不够、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要按照维护司法公正和WTO规则的要求,继续坚持检务公开,不断扩展检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检务公开的形式,保障律师提前介入制度、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执行公务事由通报制度的落实,加强控辩双方的庭前证据交流,依法公开不起诉程序,扩大民行抗诉案件、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审查的比例,以公开促公正。

  8、加强与国外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入WTO后,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将越来越频繁,跨境犯罪给我国带来的危害也会越来越严重。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境犯罪,需要大力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目前,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涉及到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外国予以协助侦查或缉捕时,除了请求与高检院签有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的俄罗斯、泰国等10多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外,主要通过我国公安部内的中国国家中心局同国际刑警组织联系,这不但在程序上不畅通,比较繁琐,直接影响办案效率,同时在职能上也不对称。为了有效打击各类国际性犯罪,我国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也符合当今世界强化和完善检察职能的发展潮流。高检院应根据形势需要,与我国有邦交的国家的检察机关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广东省有条件的、涉外关系、涉外案件比较多的市级以上检察院,也应通过适当方式,充分利用地缘优势,与香港廉政公署、律政司和澳门检察院加强合作,适时召开双边或多边的工作联席会议,以合作有效打击跨境犯罪。

  9、深化检察改革,建设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入WTO后,法制建设的要求提高了,法律监督的任务更重了。检察机关应以入世带来的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化水平提高为契机,不断深化检察改革,以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高素质的队伍不断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当前不仅要抓紧进行符合现代司法工作规律、特点的检察工作的业务工作机制、干部管理机制和检务保障机制建设,还要抓紧进行检察人员的知识更新,加快培养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检察队伍。为了有效应对加入WTO后开展检察实务工作的需要,根据WTO规则实施后对检察工作影响的广度、深度和关联的程度,可以对干警分三个层次进行WTO知识的学习教育和实务训练。第一个层次为普及型。即全体检察人员都要通过学习教育转变观念,树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检察执法观念思想意识;掌握WTO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知识;掌握与WTO规则要求相关的新修改、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第二个层次为加强型。即刑检、自侦部门的干警,要通过学习探索,熟悉、掌握加入WTO后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高办理新型犯罪的能力。第三个层次为精通型。即为适应入世后涉外、涉及经济贸易的案件增多,以及我国承诺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检察工作中与外国律师就有关国际法律问题接触增多的趋势,应培养一定数量既熟悉中国法律又懂WTO规则,既了解经济贸易知识又精通外语的人才,以作为办理涉及WTO案件以及其它新型涉外案件的专门力量。可以考虑以业务关联较为密切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外协查部门为基础,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完善知识结构,使之成为专门应对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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