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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④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⑤依法缴纳税费。

  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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