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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及途径初探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也是整个法院系统的窗口和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说,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目标及途径与整个法院系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人民法庭大多处于农村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便利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其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及途径又具有特殊之处。笔者结合在人民法庭的长期实践,对此略作探讨。

  一、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目标

  人民法庭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审判工作,并通过大量案件的审理,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因此,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司法效益应该是其追求的首要目标。

  (一)从抓好审判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入手,切实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构建司法公正的基础工程。案件质量是公正司法的最重要因素,或者说基础工程。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是合法,而合法,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因此,人民法庭要根据人员的素质等状况,合理安排案件承办人员,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严密有序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每案件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人员、所需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通过流程管理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审判工作的无序现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最大化地实现人民法庭的司法效益。即要求法庭的法官在办案时既能按程序操作并作出实体裁判,又要及时、快速地完成审判任务,实现审判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转。总的原则是“及时立案、及时开庭、及时裁判”,非因法定事由,不让案件长期拖延不审。程序法对每一起案件规定了最长审理时限,但法庭审判工作不能仅以“不超审限”为目标,因为可以在短期内及时审结的案件若被拖到时限的临界点才审结,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也是相悖的。最重要的是要以最少的时间和最低的费用完成诉讼活动,因为人民法庭辖区大多为广大农村,交通落后、经济发展滞后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建立优质、高效、低耗的审判模式,提高司法效益的意义尤为重大。

  (三)通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实现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社会效益。人民法庭不但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充分维护辖区内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法庭产生高度的信任感,把法庭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好去处。还要通过审判活动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途径

  那么,人民法庭如何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呢?首先,当然是要确保公正司法,因为公正司法才是人民法庭审判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迟来的公正毕竟不是真正的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途径:

  (一)加强合法、自愿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誉为“东方奇葩”。调解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但与人民法庭密切相关的是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是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的调解,人民调解则是民间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应该说都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因此,人民法庭应把诉讼调解工作放在审判工作的首位,即使看似很难的案件,也要千方百计寻找突破口,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同时,人民法庭应加强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对民间调解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把人民调解组织塑造成一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生力量,缓解人民法庭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减轻法庭审判工作的压力。

  (二)最大化地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除案件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及发回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外,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笔者所在的人民法庭近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达八成以上,其中一个月内审结的占九成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非法庭所在地的巡回审理活动。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法官当庭认证、当庭说理为特征的庭审方式似乎就是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好象是矛盾的。其实不然,这种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方便快捷的审理方式是不相抵触、可以有机结合的。首先,这种方式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其出发点一致。其次,在农村,许多当事人距法庭所在地较远,交通又不便,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可以方便群众诉讼,方便群众旁听审判,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判水平,有利于防止审判权被滥用,防止腐败。而这种庭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这种庭审方式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并不相悖。

  三、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应注意两个问题

  “公正与效率”要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在公正裁判的基础上“提速”,但是,“提速”决不能违背法律。笔者认为,法庭审判工作的“提速”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速”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如果盲目追求速度,将可能导致在审判实践中非法剥夺当事人某种诉权的结果发生。如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答辩期未满就通知开拓,有的审判人员甚至答辩期也不留给当事人,就随即通知开庭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又公然写上“被告未作答辩”的字样。这就剥夺了答辩权这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在征求了被告不作答辩的表示后,可以立即通知开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深为不妥,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所限,不知道答辩的意义和目的,轻易放弃答辩权后,仓促上阵,与对方对薄公堂,因没有充分的准备,增加了败诉的机率,损害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二)“提速”应在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开审判的目的主要是让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但个别法庭审判人员由于盲目追求“提速”,可能形成粗糙的工作作风,极易省略一些重要环节,如该进行开庭公告的不予以公告,应公开宣判的案件不公开宣判,甚至出于害怕监督的心理,不准予群众旁听等。所以越是搞“提速”,越应加大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力度,这既有助于提高人民法庭的执法水平,又有利于接受监督,确保公正。

  四、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应转变四个观念

  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人民法庭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时必须切实转变四个观念。

  (一)重工作、轻学习观念。现有的人民法庭法官和工作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一上岗就开始办案。一些人“平时不学习,办案翻法律”,案件到手后,才翻开相应的法条,对照办理。现在,虽然通过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大部分人员的学历层次已经得到提高,但由于学习中部分法庭工作人员的态度还是浅尝辄止,因此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有的人认为,法庭工作并不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只要能应付审判任务就够了。实际上,法庭的法官也和其他千千万万法官一样,不认真学习,就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重实体、轻程序观念。这是一个老话题了。但这种观念在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中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据统计,目前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大部分都是程序上出的问题,其中,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要践行“公正与效率”,这种观念非彻底摒弃不可。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我们对程序法的立法精神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再用可有可无的眼光看待程序法,显然不行。实体法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得到保障的根据,程序法是维护当事人上述权利的规则和步骤。因此,人民法庭和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杜绝重实体、轻程序行为的产生。

  (三)重“效果”、轻效率观念。个别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办好案件,多花点时间不要紧,所以案件到手后,习惯于“摆”和“拖”,没有及时审结案件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他们把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视为人为的羁绊,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种观念的存在不仅使当事人、人民群众对法庭、法官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且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背道而驰,反而收不到好的社会效果。

  (四)先定后审观念。先定后审的实质就是先入为主,指法官在审前先介入实体问题的审查,对案件作出定性,然后才开庭审理的活动。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因法官的先入为主而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二是导致法官主观擅断。近年来,这种现象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并未完全绝迹,因此,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一定要改变先定后审观念,树立先审后定观念,通过审理活动对案件作出定性,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实体判决,这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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