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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购房者的权利应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10-10-27    作者:110网律师

房屋被查封,购房者的权利应该如何保护?
作者:王树德律师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
【风险提示】
购房者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在过户之前被开发商的债权人司法查封。此时购房者无需过多担心,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法执行此房产。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孙某购买北京朝阳区某开发商商品房一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孙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抵押贷款手续。2008年3月份,开发商遭某债权人起诉。债权人查封了包括孙某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许多房产。孙某提出异议,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解除了对孙某房屋的查封。
【案件来源】
王树德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
【律师解析】
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购房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审查购房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优先于保全查封,购房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该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要说的是,在涉及同一标的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迄今为止,在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的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一般也都是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中,对购房者所购房产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以移送管辖的应该及时移送;可以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上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已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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